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老張與菊英是典型「一樹梨花壓海棠」老夫少妻的結合,年齡相差四十歲之譜,幾年前因菊英父親經商失敗,負債千萬,老張慷慨解囊相助,為表敬謝,菊英父親乃將女兒許配給他。
婚後兩人婚姻幸福,雙方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老張也一直以愛妻兼女兒的心情對待菊英,並生下三個胖小娃。
但時光催人老,所謂「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眼看自己已六十好幾、兩鬢飛霜,菊英卻值花樣年華,正是黃金時期。體力漸羸弱的老張,心中愁緒萬端。
一來,床笫失調,難行周公之禮;二來菊英年輕貌美,任此玫瑰兀自凋零,愛妻心切的老張情何以堪;況且老來得子之樂,勝過魚水之歡千萬。
幾年來,菊英對他也百依百順,毫無怨懟,是以不願自己這具臭皮囊成了她的累贅,為了菊英美好的將來,他決定讓菊英開拓自己的天空。他把婚姻延續中登記於菊英名下的不動產、汽車等一併贈與她,三個孩子則由他監護扶養。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張家齊(以下簡稱甲方)、謝菊英(以下簡稱乙方),茲協議離婚,條款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甲、乙雙方所生之子女張曉夫、張曉姿、張曉世,均歸由甲方監護。
三、甲、乙雙方合意彼此名下之財產歸各名義人或持有人所有。
四、甲方願於立協議書後三日內給付乙方新台幣伍佰萬元,乙方放棄對甲方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乙方得於適當時機隨時探視子女,甲方不得妨害。
六、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協議書訂定之同時,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七、離婚協議於甲、乙雙方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時始生效力。
八、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二位見證人及戶政機關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張家齊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乙 方:謝菊英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區○○路○段○號
見 證 人:甲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見 證 人:乙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