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某甲於電器行購買大大公司之電風扇數台,後因家中不需要用到,想透過拍賣網站販售標示有大大公司「大大」商標之電風扇,是否會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如果大大公司是國外公司,該電風扇是由國外進口至台灣,法律後果是否會有所不同?
一、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此規定又稱商標權的「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的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的商品由製造商、販賣、零售商至消費者的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
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因此大大公司雖然在所生產的電風扇上有張貼「大大」商標的標示,但於大大公司出售該電風扇給某甲時,該商標權即已耗盡,縱使某甲將標示有大大公司之商標的電風扇,在拍賣網站轉賣時,也未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
二、而「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的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
三、「商標」的主要功能既在表彰商品及服務的來源,如果商品係由商標權人合法附貼商標,就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品質也相同時,也不致使商標權人發生商譽的損害,復可防止市場的獨占及壟斷,並可促進同一商品價格的自由競爭,消費者也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的利益。
而符合我國《商標法》第1條所揭櫫的「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等立法目的,是以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自國外輸入經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商品時,應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註。
四、由於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如果某甲所購買的電風扇是位於國外的大大公司從國外進口至台灣,於銷售給某甲時,商標權仍屬耗盡,換言之,某甲在拍賣網站轉售該電風扇時,大大公司並不得主張某甲有侵害其商標權。(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宜鴻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