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詐騙環伺,既要防詐,自已也切勿行詐

面對詐騙環伺,既要防詐,自已也切勿行詐

《115-07-4439有緣人月刊115年8月第356期》

             李永然

  台灣近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詐團基於有利可圖,已經企業化、科技化及國際化,同時詐術也不斷地推陳出新,日新月異,已令政府的打詐疲於奔命。

        台灣由於詐騙泛濫,已經破壞社會信任,生活在目前此一環境的眾人,對於「打詐、防詐」也不能置身事外,而期待完全仰賴政府,民眾本身也要注意防詐,且切勿參與詐團,這樣才不會受騙而受害,也不會因参加詐團而遭到國法制裁。

  筆者先以三則案例為例,並剖析從事詐騙者,得不償失且還遭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案例一】法官力挺檢方,拒讓低刑縱容詐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就一起「詐騙集團」案件,針對其成員做出判決;此為由黃O震等人為分層收水的「車手集團」,詐騙20名被害人且得款134萬元台幣,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就各次犯行從重判處2年有期徒刑以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認為不宜依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最低刑向上量刑的方法;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詐騙」,將三名刑事被告都重判九年以上到九年八個月有期徒刑(註1)。

【案例二】黃姓女碩士講師當車手,遭法院重判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間針對黃姓女碩士於2023年2月透過Telegram與「詐團」聯繫,將自已的「提款卡」交給對方,害被害人匯入110萬元台幣,她因觸犯十罪,被法院法官判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2025年1月黃女又加入另一「詐團」,這次擔任「面交車手」,取款逾20次,得款3036萬元台幣全數交給「上游車手」,被法院法官判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時還面臨4千萬元台幣求償(註2)。

【案例三】少年車手收黃金,母遭法院判須連帶判賠

  2026年6月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針對2024年5月起,受「詐欺集團」成員招募的陳姓少年,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原告愛女遭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於2024年7月8日交付市值相當於台幣5百萬多萬元的二公斤黃金及現金10餘萬,共計520萬元台幣予陳姓少年,陳姓少年得手後再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由於陳姓少年於行為時尚未「成年」(註3),周女為陳姓少年之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註4)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註5)。

  由上述三則案例,可知參與詐團,擔任「車手」,雖然所詐得之錢大部分交給上游車手,往往自己所得有限,卻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還會連累自己的父母(法定代理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華嚴經》云:「唯心所現,唯識所變」,也如佛經言:「三界唯心所作」,世間一切諸法,都是「心識」所現。佛陀教眾生要放下分別、妄想、執著。轉「妄心」為「真心」,轉迷為悟,去凡入聖。由新聞案件也可得知,台灣目前詐騙事件頻傳於媒體報導,民眾必須有法律常識,才能防範未然。現代人既要確保不受騙,更不能有行騙詐財的行為,否則因緣果報反自受。

我們要有理智的明辨能力,以防止自己上當受騙。

        宇宙人生的真相,所有一切現象是"心現識變"。佛陀也講得透徹,災難是人心造的,人的起心動念如果都是「惡念」,則會與殺、盜、淫、妄語、兩舌、綺語、惡口、貪、嗔、癡(十悪行)相應。由於「心識」的作用,產生一切萬事萬物,「心識」是大宇宙的本體,離開「心識」就沒有外在事物的存在(註6)。

       更何況俗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筆者常提醒民眾要防詐騙,是為保護自我財產安全,防詐之道在於「提高警覺、查證資訊」。切勿聽信來路不明資訊、不加入陌生投資群組、不使用可疑APP或平臺,更應警覺假冒公務機關的騙術。

       藉本文上述三則案例讀者也可了解,參與詐團行騙是悪行,必將「因緣果報」而受悪報,人身難得,一定要透過「十善行」,好好修行,同時也必須做好防詐,好讓自己人生圓滿,並且能修行圓滿,離苦得樂。

註1、蔡彰盛撰:「法官力挺檢方 拒讓低行縱容詐騙」乙文,載2026年7月6日自由時報,A8版。

註2、顏宏駿撰:「還怪被害人貪心、女碩士講師當車手」乙文,載2026年6月22日自由時報,A8版。

註3、我國《民法》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人」。

註4、《民法》第187條:「I、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II、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

任。III、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IV、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註5、蔡清華撰:「少年車手 收2公斤黃金 母須連帶判賠520萬元」乙文,載2026年6月29日自由時報,A8版。

註6、釋明毓法師等著:詐騙社會防治與權益保障手冊,頁44~45,民國113年7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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