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4314幸運雜誌113年12月第175期》
李永然律師
一、人在生存意識清楚時,須預先規劃死亡後的財產處理
人生皆須面對「生老病死」的問題,人一旦死亡,在法律上則會發生「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對於「財產」的態度人各有不同,有些人視財如命,吝嗇刻薄,有些人則視為身外之外,生前即樂於「布施」;但不論如何,一旦於死亡時,如還留有「財產」,在法律上就會有「繼承」的法律問題發生。
二、《民法》容許人們生前訂立「遺囑」,規劃死亡後的財產
繼承依《民法》規定,有「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之分,如果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註1),在不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註2)下,皆可自由處置其遺產;如果被繼承人於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時,則適用「法定繼承」。
關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例如:A、B育有子女甲、乙、丙三人,甲已年近50歲,卻罹患癌症,甲未婚,也沒有子女,甲之父母A、B業因車禍於十年前已死亡。日後甲一旦死亡時,則甲的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由甲之兄弟姊妹,即乙、丙二人共同繼承。
基於現在的社會「少子化」,假設A、B二人結婚,僅生有一子甲,甲未婚也無子女,甲之父母、祖父母皆已不在人世,甲將來死亡時,則已無「法定繼承人」,構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此時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依前述規定,如果民眾不希望自己有生之年,努力賺來的錢,省吃節用,將來死亡時的遺產,不希望落入「國庫」,即歸「國家」所有,筆者建議應於生前妥善規劃。至於規劃的對策,例舉有三:(1)、生前立「遺囑」,將遺產「遺贈」(註3)給非「法定繼承人」,並於遺囑中指定「遺囑繼承人」;(2)、收養感情不錯之兄弟姊妹的子女為養子女;(3)、投保「終生壽險」,並指定「非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註4)。
三、運用「遺囑」規劃死亡後的遺產實例
筆者為了便於讀者瞭解起見,僅舉例如下:
(一)、甲、乙、丙、丁、戊五人為兄弟姊妹,乙排行老二,乙罹患癌症,乙雖與A女結婚,但未生子,且已離婚,乙與大哥甲感情不睦,乙不希望自己的遺產由大哥甲分得。此時乙可以於生前立「遺囑」,乙可以透過「遺囑」限制甲只得取得「特留分」,即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4款);由於乙之父母已不存在,由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甲、丙、丁、戊四人共同繼承,且其應繼份各為四分之一,故甲之「特留分」為全部遺產的十二分之一。乙如想用生前立遺囑,限制甲的「特留分」,則須注意前述規定。
(二)、A與B是夫妻,二人生有二女甲、乙,A個性風流,在外與C女通姦,生下一兒子丙。甲沒有結婚,乙已結婚並生兒子X、Y。甲、乙二人與C女交惡,不希望自己百年往生後之遺產由私生子丙繼承。由於甲沒有結婚,且無子女,甲之父母已經往生,甲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由私生子丙繼承,甲於是與乙二姊妹商議,乙取得丈夫之同意,將自己的次子Y由甲收養,甲、Y二人成立「養母、養子關係」。日後甲如死亡,其財產即由直系血親卑親屬養子(註5)Y繼承,甲之生父A與C女所生之私生子丙,因係「第三順位」,則不得繼承。
四、結語
由上述案例可知,人生在世時,應當對於自己的財產妥善規劃,如果自己想行善,則可以將錢財「布施」,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如果自己並無行善布施的想法,則可以透過「遺囑訂立」、「信託」、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指定「受益人」…等方式,俾符自己的想法;如果自己不懂,則可以委請專業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協助規劃(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遺囑為「要式行為」,依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及「口授遺囑」。參見李永然律師等著:繼承權益法律指標,頁180,民國111年10月第四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特留分」乃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於繼承人之遺產的一部分。參見《民法》第1223條。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參見李永然律師等著: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頁65,民國107年9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3、「遺囑」乃將立遺囑之人以「遺囑」對他人(受遺贈人),無償讓與財產上的利益。
註4、黃振國著:無人繼承不動產解決之道,頁3,民國113年6月18日,永然文化公司發行。
註5、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