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4391幸運雜誌114年12月第187期》
李永然律師
一、夫妻結婚共同生活,互負貞操義務
男女因相愛,透過「結婚」而結為夫妻,夫妻依法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時夫妻之任一方對於他方也負有「貞操義務」。既然夫妻相愛而結婚,建立家庭共同生活,對於他方自不得有感情背叛,而私下與「第三者」往來,進行「通姦」或任何逾越一般「社交範圍」的不正常往來,因為這些行為一旦被配偶發現,即可能破壞婚姻的圓滿。
如果雙方結婚後,彼此相愛的感覺已經失去時,即應進行「溝通」,看能否改善,倘若無法改善時,《民法》也有提供「離婚」的途徑;千萬不要仍有婚姻關係時,卻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繼續發展婚外情。如有這種通姦或逾越一般「社交範圍」的不正常往常,遭配偶發現時,即可能引起法律上之爭執。
二、目前通姦罪已廢止,但仍須注意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問題
按夫妻間如上所述,既互負貞操義務,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原本我國《刑法》有「通姦罪」(《刑法》第239條)的規定,但該規定業已廢止刪除。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至於配偶與第三人通姦的行為,實務上多數說認為,被害之一方可以主張其「配偶權」被侵害,而《民法》第18條也規定「人格權」的保障。由於「配偶權」被歸類為概括的「其他人格法益」,所以,夫妻之一方如與配偶以外第三人發生外遇,雖不至於構成「犯罪」,但也會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即應對於受害配偶負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三、被害人如何向出軌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被害人欲向自已出軌的配偶請求因「配偶權」遭侵害的民事損害賠償時,被害人欲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注意以下五點:
1、撰擬民事起訴狀;
2、被害人做為「原告」,係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須負「舉證責任」,應提出親密照片、對話記錄、共宿一室、或性行為…等相關資料做為證據,證明被告(配偶)與共同被告(第三者)間有「通姦」或其他逾越一般社交範圍的行為發生。
3、加害之配偶與婚外情的第三者,二人須共同負起「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4、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依據《民法》第195條「精神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而此一請求權具有「專屬性」,即依《民法》第194條規定:「此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學說上稱為「專屬權」,尤其是「權利行使上的專屬權」,即權利行使與否,專由「權利人」予以決定;未決定之前,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一經決定行使,則與「普通財產權」無異,具有「移轉性」(註1)(或讓與性)。
5、又此一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如何決定慰撫金的數額?
再者,被害人提起訴訟,向侵害配偶權的配偶與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害上損害賠償,如何決定其數額?
被害人所請求的賠償數額,須由「法院」斟酌的情形而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4號判決);慰撫金是以「精神上所受無形的痛苦」為準,法院審酌時,應針對被害人及加害人的社會地位,家況、及所受痛苦的程度進行斟酌(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98號判決)(註2)。
由此可知,被害人如欲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上精神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即應先就配偶與第三人間的「通姦」或逾越一般「社交範圍」的行為進行搜證,進而還要再針對自已之精神所受的痛苦,原被告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所受教育程度、行為次數、侵害的程度等進行評估,決定起訴金額。
五、結語
綜上所述,夫妻經營共同生活,一定要相親相愛,切勿「相敬如冰」,避免衍生婚外情;如果真無法挽回,而要起訴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一定要先「謀定而後動」,切勿「輕舉妄動」,才有勝算;同時,如有「和解」的可能,還是以「協調和解」為宜,才不會因而結怨,破壞緣份(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485,2012年元月初版,王慕華發行。
註2、參見劉春堂著: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權法專論,頁131~135,2016年12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編印總經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