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律,確保家族傳承

運用法律,確保家族傳承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8-08-3768投資情報108年10月第215期第76-77頁》

一、人人皆希望家族永續

一般社會的知見,都希望自己能成家立業,而且希望能永續傳承,但事實上社會常見「富不過三代」、「子孫爭產」…等,令人不勝唏噓。因而有人就提倡應該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確保家族永續傳承。
就以「家族企業」而言,就有專家建議經營者可以參考以下三個方向,進行家族企業傳承:
1、提早準備並做好風險控管,「先求有,再求好」;
2、傳承方式的選擇;
3、制定家族傳承與企業治理制度(註1)。
足見經營者於生前運用「法律」,妥適規劃,較能避免家族間爭產或家族企業崩壞,致家道中落!筆者謹藉本文提出法律上可運用的工具。

二、生前立遺囑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

首先經營者於生前立遺囑,交待遺產分配或禁止分割或運用「遺囑信託」,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並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
立遺囑時也要考慮遺囑的方式,並符合法定方式,俾保「遺囑」能合法有效!

三、運用家族信託

其次可以考慮導入「家族信託」,所謂「家族信託」是一種有效的財富傳承方式,是高資產人士首選的一種管理家族資產的載具,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更重要的是提供財產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籌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面向的服務(註2)。所以「家族信託」具有下述優勢:(1)可以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2)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3)可以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4)具有保密性,連續性與穩定性(註3)。

四、成立「閉鎖性公司」

再者,家族企業可以考慮運用「閉鎖性公司」;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乃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這種公司相較於「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其在經營權的安排及籌資上更有彈性,且「公司章程」可訂立股份轉讓的限制,為家族企業的傳承規劃上,提供可運用的工具(註4)。所以,透過成立「閉鎖性公司」進行家族企業的傳承時,務必在「章程」上多規劃,必要時宜請專家提供專業的協助。

五、制定「家族憲法」

又有些成功的企業,能夠順利傳承,是透過家族規範的確立,藉此在家族內,企業中樹立共同信仰奉行的價值體系,這種「共同的價值觀」,不但可以凝聚家族成員與非家族員工間的向心力,而且還可以令企業順利渡過未來家族成員參與經營的非家族經理人領導時期(註5)。在運用制定「家族憲法」進行家族傳承時,有些還搭配家族成員相互交流的平台–「家族委員會」制度,俾使家族所固守的理念,能穩定地傳承到下一代(註6)。

六、運用不動產信託或股權信託

最後,因我國已施行《信託法》,有些父母可能想在生前即對不動產或公司股權進行移轉,且又不希望失去控制權,此時在不動產方面可以運用「信託」或「預告登記」,在股份或股權方面也可以運用「信託」。但信託必須要有書面的「信託契約」,此時允宜聘請專業的專家協助規劃設計,切勿自己土法煉鋼,這樣較能確保自身權益。

七、結語

家族傳承非常重要,現在很多企業家在往生後,自己子女間或父母子女間,或兄弟姐妹間為了爭產,同室操戈,搏新聞版面,誠令人痛心,為了讓這些敗壞門風之事不致於發生歧見,允宜於生前運用「法律工具」妥適規劃,這才是一有智慧的做法!

註1、張明輝總策劃:歷久彌堅–理性與感性的傳承實務,頁49~51,2016年11月初版,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出版。
註2、韓良主編:家族信託法理與案例精析,頁33,2018年3月第2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韓良主編:家族信託法理與案例精析,頁26~28。
註4、陳連順撰:「家族企業傳承的規劃選擇~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規劃為中心」乙文,載會計師季刊第279期,頁57,2019年6月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行。
註5、范博宏、俞欣著:「籌謀家族治理,避免同室操戈」乙文,載關鍵世代–走出華人家族企業傳承之困,頁88,2012年5月第1版第1刷,東方出版社出版。
註6、范博宏、俞欣著:前揭文,載前揭書,頁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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