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都更對於「都更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法律認識

進行都更對於「都更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法律認識

《111-10-4129美好人生月刊111年11月第79期》

李永然律師

一、目前台灣都會區的「都市更新」正如火如荼的展開

在台灣的六都尤其是台北市、新北市處處可見「都市更新」,每當地震一來,天搖地動,一些住在「老舊房子」,尤其是「海砂屋社區」的住戶,往往是心慌慌,政治人物如目前各直轄市各黨市長候選人均為了實現人民的「居住正義」,也無不關注此一議題。

談到都市更新不論是「自辦」或「委辦」,常涉及都市更新計畫概要、都市更新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註1);而前述方案須申請「都市更新及爭議審議會」審議核准。例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即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須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審議會審議核准。

為了使參與都市更新的地主們能瞭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設置

首先談到「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設置,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構)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為此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訂頒《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規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設置及職掌。

對於審議會的設置,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依《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成立審議會,置委員(註2)17人~21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1)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的代表,(2)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經驗之專家學者,(3)熱心公益人士。

又審議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協助審查;「幹事會」由執行秘書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職掌:

其次就其職掌權限,主要包括下列各項,即:

1、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的審議事項;

2、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的審議事項;

3、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的審議事項;

4、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的協調事項;

5、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的協調事項;

6、其他有關都市更新的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是一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的「常設組織」,享有極大的審議權限,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其所作的審議決定,享有判斷餘地(註3)。如: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曾判示:「…都更審議會之決議,係由具專業知識,並能獨立行使職權之委員,經公開且充分之討論後所作成。因此,對於審議會就涉高度專業性判斷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作成之結果,司法審查時原則上予以尊重,認其享有判斷餘地;惟審議會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將依其決議,所作成之核定處分予撤銷或變更…」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都市更新程序中「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不論實施者或參與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均應加以注意,且應多參與程序並積極表示意見,方能保障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權利變換」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實施者協議出資的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註2、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委員不宜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兼(內政部89.6.3台內營字第8983595號函),參見江中信編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頁139,2022年8月初版一刷,詹氏書局發行。

註3、許献進著:都市更新條例要義,頁59,2022年7月初版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編印總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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