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5-4272幸運雜誌113年6月第169期》
李永然律師
一、家族傳承日益受重視
華人社會常聽人說到:「富不過三代」,然隨著國人知識水準日益提高,希望能透過事前規劃,好讓富能過三代;「家族傳承」的議題也因而漸受重視。關於家族傳承的議題一方面涉及財富傳承(資產傳承)、企業傳承,更何況規劃此一議題,也盼望能使家族永續或被繼承人往生後,其後代子孫不要禍起蕭牆。
進行傳承需有相關法律工具的運用,並透過專家事前協助規劃;筆者擬藉本文介紹一些傳承工具。如:信託、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遺囑、家族辦公室、家族憲章(家族憲法)等,好讓讀者對於家族傳承有些基本認識。
二、信託
首先談到「信託」,我國於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公布《信託法》,該法自同年28日起生效。而在未有《信託法》公布施行之前,國人常運用「借名契約」;「借名契約」是「無名契約」,欠缺制度化的規定,導致紛爭不少。如果進行家族傳承,還是以運用「信託」為宜;進行信託時,要瞭解「私益信託」、「公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家族信託」等區別,並應注意相關的「稅務」。
三、成立控股公司或閉鎖性公司
其次以企業家而言,常設立「公司」,而這些公司往往也擁有不少資產價值的財產,為了使這些公司的利益不至於遭到外人覬覦起見,可以考慮運用《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的修訂,使之成為「閉鎖性公司」,利用「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票的條件,確保「家族」能掌握公司;甚至也可以用「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的方式或另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公司法》第356條之9)或另外成立「控股公司」進行公司股權的控制。
四、遺囑
目前國人對於生前預立「遺囑」的觀念已經愈來愈能接受;想運用遺囑者不要誤以為拿張「紙」,自已親自書寫就可以,因為遺囑是「法律行為」,受《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規範,且是「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民法》第1190條~第1195條),有「自書」、「代筆」、「密封」、「公證」及「口授」遺囑之分;倘違反法定方式,則遺囑構成「無效」(《民法》第73條)。又「遺囑」之所以可以做為家族傳承規劃的法律工具,主要是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交待相關問題,例如:
1、可以於遺囑內訂立「遺產的分割方法」或委託他人代為定出遺產的分割方法;
2、可以禁止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
3、可以於遺囑內「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4、可以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為「遺贈」;
5、可以於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6、其他。
由於涉及不少複雜內容,故筆者建議最好能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五、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
又家族傳承中,有來自於西方先進國家的「家族辦公室」,「家族辦公室」之所以不少國外家族企業用來執行家族傳承,乃因它可以扮演好家族機構化角色的平台,協助家族企業有系統地處理對家族企業的控制、財富管理、接班人培育計畫、企業的傳承治理等(註1)。新加坡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家族辦公室計畫」,透過提供「稅務優惠」及「移民資格」吸引國際投資人至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註2);我國不仿參考新加坡政府的作法,俾利國人的財富管理及傳承。
六、家族憲法
再者在家族企業進行治理機制,有所謂的「家族憲法」,可將之界定為企業根本規範,制定企業內部組織,家族成員基本權利保障和企業發展的方向。當家族事業的傳承涉及共同的業務和利益,或者當家族成員的關聯持續存在時,它就益顯重要(註3)。簽署家族憲法後,未來的落實相當重要,其須透過定期安排「家族聚會」,讓家族成員願共同參與,並覓妥適當的「外部專業顧問」定期協助(註4)。
七、結語
筆者近二十年來經常為當事人處理繼承人間的繼承爭執,因而也常提醒當事人應未雨綢繆,事先規劃,為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也成立「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並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一起為當事人提前規劃;甚至還找能配合之有經驗的會計師一起處理。近來當事人已較能面對現實,願意提前規劃,這也是一相當可喜的現象,但仍須當事人自已先有些法律基本常識,俾較能與律師、地政士、會計師們溝通。
註1、參見郭士華、汪欣寧撰「從東西方實際案例看家族辦公室在傳承中的角色」乙文,載家族治理評論第25期,頁30~31,2022年7月出刊。
註2、陳妙如撰「新加坡家族辦公室政策優惠與推動實效」乙文,載家族治理評論第24期,頁40,2022年2月出刊。
註3、許作名口述撰著:台灣資本1949~台商學,頁240~241,2024年3月出版,天立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4、洪連盛、鄭策允撰「透過家族憲法防範家族爭端於未然」乙文,載家族治理評論第25期,頁29。2022年7月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