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的「邪淫」行為,構成犯罪!

通姦的「邪淫」行為,構成犯罪!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4-3854有緣人月刊2020年5月第281期第14-15頁》

一、修行必須「戒淫」

近年來新聞媒體、網路常報導或流傳關於「性愛淫亂」之事,其中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而遭到抓姦,進而告入地檢署或法院。
身為佛教徒,受持「五戒」,其中就有「戒淫」一戒;依《四十二章經》中言:「…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足見修行必須「戒淫」,遠離「邪淫」,自不在話下。

二、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涉犯「通姦罪」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相姦」都有刑罰處罰的規定;按《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中所稱的「通姦」是指具有決定性自主能力的男女,本於雙方的同意而為「婚姻」關係以外的「性交行為」;至於「相姦」則係指行為人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而仍同意發生「婚姻關係」以外的性交行為(註1)。
《刑法》第239條規定,乃因男女雙方結婚成為夫妻,彼此間在「性方面」有忠誠義務,或相互間有保持貞操的義務。
「通姦罪」目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追究被告之犯行時,須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的規定,但配偶有「縱容」或「宥恕」的情形,就不得再提出刑事告訴(《刑法》第245條)。

三、我國「憲法法庭」日前對「通姦罪」是否違憲,進行釋憲辯論

對於「通姦罪」近年來有人提及要進行「除罪化」;但台灣民間的民調目前尚有高達69%的民意反對「除罪化」(註2)。民國109年3月31日因通姦、相姦是否入罪迭有爭議,大法官併案審理15件聲請釋憲案,在「憲法法庭」進行辯論。
認為通姦罪應除罪化者,乃著眼於法治國刑法原則的最後手段性、罪責原則、刑罰比例性、人道原則及必要原則,而主張除罪化(註3);但台灣民間的目前民調高度反對通姦除罪化,乃因為國人認為婚姻家庭制度的維繫及圓滿非常重要,一般也期待婚姻家庭能平穩安定地發展,如果配偶違背婚姻的忠誠義務,恐將動搖夫妻婚姻關係中最重要的信任關係,也會使另一方因遭背叛,致在情緒及身心靈方面受到重大傷害。透過《刑法》中有「通姦罪」的規定,有助於婚姻家庭制度的維繫,所以目前仍不宜貿然除罪化。

四、修行切勿有「邪淫」的行為

不論未來「通姦罪」在「憲法法庭」辯論之後,是否會除罪化,走在修行道路的人,切勿有「邪淫」的行為,有配偶之人進行婚外「通姦」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相姦」,這種邪淫行為,因為會影響自己之婚姻關係或破壞他人的婚姻關係,是「惡行」,必然障道;因為《大佛頂首楞嚴經》中也有言:「不斷淫,修禪定,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袛名熱砂」。
  人們面對情色的誘惑,務必透過「白骨觀」進行觀想,或如《四十二章經》中第二十九章「正觀敵色」,即「視女色,必須正心思念」,如此一來,即可免於情色的誘惑。

註1、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國家、社會法益之保護,頁343,2009年2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王宏舜撰「告過通姦罪 多少婚姻維持下來?」之報導,載109年4月1日聯合報A9版。
註3、曾淑瑜著:前揭書,頁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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