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契約的訂定,進行商標授權,應注意那些事項?

透過契約的訂定,進行商標授權,應注意那些事項?

《111-01-4047中華水電冷凍空調 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契約的訂定與運用《19》111年2月第182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欲將擁有的「A商標」授權予乙空調公司使用,試問乙公司訂立契約時應注意何事項?某甲之後是否還可以將「A商標」再授權以空調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人?

【解析】

一、本件某甲既已依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取得「A商標」,則依《商標法》第33條規定,某甲自「A商標」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而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亦為10年。

二、關於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三種,「專屬授權」:是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也就是在授權期間商標權人是不得使用該商標,也不得再授權其他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註冊商標的專屬使用權及排他權;而「獨家授權」:是指商標授權單一的被授權人使用,但是商標權人的使用權不受影響,在授權期間仍得使用,只是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又「非專屬授權」:是指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商標權人還可以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由商標權人保有管理商標權的授權方式 (註)

三、再者,依《商標法》第39條第5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同條第6項規定:「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是從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可知,「非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並沒有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且不得向侵害商標權的人行使權利,是倘若第三人雖有侵害「A商標」的行為,而乙公司只是「非專屬被授權人」時,依法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只有商標權人某甲可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四、從而本件某甲欲將擁有的「A商標」授權予乙公司,則乙公司再簽立授權契約前,應除應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確認「A商標」的歸屬、有無經撤銷公告等外,應依自身使用「A商標」的需求及強度,決定要與某甲就「A商標」簽立「專屬授權」、「獨家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契約,藉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以上僅將商標權授權的應注意事項分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之商標授權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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