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修行,避開「性騷擾」的言行

透過修行,避開「性騷擾」的言行

《112-06-4189龍山寺季刊112年9月第61期》

李永然律師

  一個人在生活中要止惡防非,就必須注意自己的「身、口、意」,與他人互動,不論在職場、校園、社團…等均須懂得尊重他人,切勿有違反他人意志或他人所不能接受的言行。

  近來「性騷擾」一詞在台灣媒體充斥版面,已形成「me too」運動,爆出來的案例也相當多。

【案例一】台南易姓副發言人被爆性騷未成年學員

    2023年6月6日聯合報報導,時代力量立委陳椒樺說台南市政府前易姓副發言人去年遭踢爆涉性騷擾,曾以言語、肢體性騷擾未成年學員,易姓副發言人已請辭離開台南市政府(註1)。

【案例二】洪O坤遭女導演控訴涉性騷擾

  2023年6月7日自由時報報導,一位女性導演日前揭露她於2010年初受前高雄市長辦公室主任洪O坤之邀,拍攝宣傳影片,卻遭洪暗示可用金錢幫助她「實現理想」,並到汽車旅館伸鹹豬手(註2)。

【案例三】北市府爆在此先舉以下三例:6名女職員,遭駐警性騷擾

  2023年6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台北市議員接獲數名台北市政府女性職員陳情,在職場上長期遭到同一名駐衛警性騷擾(註3)。

  由於「性騷擾」事件不斷地爆出,迫使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蔡英文總統為此於民國112年6月6日透過臉書(FB)發文向社會懷達歉意,並針對三個方向請行政院陳建仁院長進行改革,即(1)參酌國際做法,結合專家意見,訂定性騷擾態樣指引;(2)建立更健全、有效及可信賴的被害人申訴制度;(3)進行性別平等三法總檢討(註4)。

  其實我國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早已訂有《性騷擾防治法》,該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由總統公布,並自民國95年2月5日起施行。該法於第2條即定義「性騷擾」的言行,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該他人願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

  亦即「性騷擾」的言行可分成兩類,前述(一)屬於「代價型性騷擾」(利用職務上的地位或權力,以利益或脅迫的方式對他方進行性騷擾);前述(二)則屬於「環境型性騷擾」(註5)。

  目前凡是涉及「性騷擾」,輕者有「行政罰」(罰鍰)、民事賠償責任,最嚴重則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及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奉勸人們務必努力修行,對於「財、色、名、食、睡」人間的「五慾樂」切勿貪戀,尤其面對「色」,必須「戒淫」,注意自己的言行要合於禮儀,切勿有邪淫,更應運用《佛說四十二章經》中的「正觀敵色」(註6),使自己言行合於禮儀規範,而不涉「性騷擾」。

註1、林銘翰等撰「易O宏轉助理惹議  請辭」乙文,載2023年6月6日聯合報A3版。

註2、黃靖媗等撰「洪O坤涉性騷  陳菊:不可原諒」乙文,載2023年6月7日自由時報A3版。

註3、楊心慧撰:「北市府爆6名女職員  長期被駐警性騷擾」乙文,載2023年6月8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丘來薇、林縉明撰:「蔡再次道歉  提3大改革」乙文,載2023年6月7日聯合報A3版。

註5、牧村編譯組編輯:職場性騷擾防制對策,頁20,2000年元月初版一刷,牧村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註6、《佛說四十二章經》第29章「正觀敵色」佛陀云:「慎勿視女色,亦莫共言語,若與語者,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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