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43732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4年8月第224期》《勞資法律權益(55)》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易陞律師
- 問題
小蔡在A空調公司擔任貨車駕駛,因為配合送貨的時間不固定,常常會有1個小時以上的空檔,小蔡雖然可以自由利用該「發車的空檔時間」,但短暫外出超過1小時以上時則需要向A公司辦理請假手續,且如果接到A公司指示要派車,需要隨時配合送貨。
在辛苦工作一陣子後,小蔡發現A公司計算薪水的時候,會把發車的空檔時間扣除,且不計算「加班費」,試問A公司可否以發車的空檔時間屬於「休息時間」為理由,而不發工資或加班費給駕駛員小蔡?
- 解析
- 「工作時間」的判斷
按《勞動基準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但實務上從「勞動契約」是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的角度出發,認為「工作時間」應該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的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也包括勞工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勞工提供勞務狀態的時間在內;至於勞工可以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的時間,則屬於「休息時間」(註1)。
- 「備勤時間」及「待命時間」屬於「工作時間」
實務上通常會將「備勤時間」及「待命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前者是指勞工實際上並沒有提供勞務,但合理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提供勞務,因此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後者是指勞工實際上沒有提供勞務,但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狀態,例如:值班(註2)。
但判斷是否屬於「備勤時間」及「待命時間」,並非以形式上名稱決定,實務上一般採「實際觀察」,例如:以駕駛行業為例,一般會以勞工得否自由休息、從事休憩活動或外出,或是勞工得否拒絕雇主指派的出車,以及勞工有無需要從事車輛清潔、保養及檢查工作等作為判斷(註3)。
- 結語
綜上所述,由上述案例分析,雖然發車送貨的空檔時間有時候很長,而且空檔時間內駕駛員小蔡不用提供勞務,但因為A公司規定外出需要請假,且需要隨時配合公司指示派車送貨,所以駕駛員小蔡仍處於A公司的指揮監督下,所以這段時間應該屬於「待命時間」而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A公司不可以發車的空檔時間屬於休息時間為理由,而拒絕發工資或加班費給駕駛員小蔡。
以上謹供讀者參考。然而個案情形不同,在勞資爭議的問題時,應綜合考量各種情形,避免錯誤規劃,此時公司宜選擇一位熱忱、負責、專業的律師為自己公司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服務,較能避免規劃錯誤,進而可確保自身權益。
註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