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4327有緣人月刊114年2月第338期》
李永然律師
在社會上有些人口無遮攔,常口出穢語辱人,更有些喜歡造謠生事,毀人名譽,揭人「隱私」;為了讓自已「不惡口」,不造謠生事,不分化離間他人的情感,「修口德」就極為重要!聖嚴法師也常告誡弟子要「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此乃因「說好話」是修口德。
《佛說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足見不修口德,口無遮攔,口出穢語,造謠生事,揭人隱私,這都是「惡行」,而不順聖道。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被有當事人來所,諮詢「妨害名譽」或「侵害隱私」的民、刑事案件。先舉社會上真實發生的兩件案件,再來剖析相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烏龍爆料,兩位名嘴遭判刑
2024年11月27日聯合報報導兩位周姓、蔡姓媒體人烏龍爆料前中華民國小姐張淑娟與前蔣姓立委在晶華酒店「滾床單」,被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依《刑法》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兩位被告仍可於「法定期間」20日內(註1)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註2)。
【案例二】雙方和解後又違約PO個資誹謗遭索賠,法院判賠90萬元
2024年8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王姓男子與某男軍官二人間有「刑事訴訟」糾紛,雙方和解並約定王姓男子不得再於網路攻擊對方,否則就構成違約,每一次就要賠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註3)。男軍官發現和解後,王男於一年多前間內持續PO出男軍官的個人資料,且有侮辱、誹謗性的貼文,侵害其「名譽權」(註4)及「隱私權」。男軍人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法官判決王男須賠「3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撫慰金)及6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給男軍官(註5)。
就上述兩個案例涉及「妨害名譽罪」及「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侵權行為。首先分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現分述之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1、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此所謂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他人,是以達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2、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即指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目前在網路上,臉書(FB)、LINE群組…等發送內容,也包含在「公然」之內(註6)。
(二)、誹謗罪:誹謗罪有「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分;前者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後者乃指散布「文字」、「圖畫」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所以,構成誹謗罪,(1)須意圖散布於眾,(2)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如果是「加重誹謗罪,則須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法為之;關於其方法,如:散發印刷傳單、將傳單黏貼通衢、郵寄傳單、刊登報紙、雜誌…等(註7)。
其次,這種涉及妨害名譽罪的被害人,有時除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會另外以加害人有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
筆者在此呼籲,人們應該修口德,保持清淨心,面臨違順之境,勿起「瞋恚心」。就以【案例一】媒體人上電視節目,對於他人之事未仔細查證即行爆料,或揭人「隱私」導致他人的名譽等受損;【案例二】則係已與他人和解並約定「違約金」,竟然不守約定,而違約,甚至再PO文損害他人「名譽」,因而遭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
由此可見,口德非常重要,切勿因討厭某人而口出惡語或揭人隱私,瞋恚心不該有,如能「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則可「三業清淨」,而不招惹是非(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可以於收到刑事判決書後「20日」內聲明上訴。前述20日的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
註2、王聖蔡撰:「烏龍爆料周玉蔻、蔡玉真判1年6月」乙文,載民國113年11月27日聯合報A5版。
註3、違約金有「損害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之分;參見《民法》第250條規定。
註4、「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的「名譽」,乃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即指享有名譽的權利。參見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17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註5、王俊忠撰:「和解後違約PO個資誹謗判賠90萬」乙文,載民國113年8月26日自由時報A9版。
註6、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問題研究(一)、頁144~146,1998年11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7、曾淑瑜著:前揭書,頁14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