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於網路社群分享錯誤投資訊息,是否違反法令?

誤於網路社群分享錯誤投資訊息,是否違反法令?

《110-08-3999投資情報110年08月第237期》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一、案例事實

甲男為一資深之股市投資者,平時均會研究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下稱證交所)公告之數據,作為自己投資的判斷參考。某日,甲男判讀證交所發布的數據後,自行斷定諸多公股銀行皆進場大量購買上市公司A之股票,並認定政府此舉實屬動用公器護盤特定公司。甲男為求揭露此事,乃於其參與的網路社群發文分享此一訊息,導致A公司股票價格劇烈波動。對此,主管機關乃大動作發布新聞稿澄清並無公股銀行大量購買A公司股票乙事,且以甲男散佈「謠言」為由,移送法辦;甲男的此一行為是否違法?

二、甲男的行為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而違反此條款規定時,依照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本條中所指「散布」乃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為傳布;「流言」則包括所有未經證實的資訊(註1),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判決持類似的見解:「又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價格罪,所謂流言是指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或未經證實之訊息;而所謂不實資料,係指對既存之事實做虛偽不實之陳述」。

按照前述的案例事實,甲男把將諸多公股銀行進場大量購買A公司股票之文字公布在網路社群,不特定多數人都可以共見共聞,應該確實符合「散布」的要件。另外,甲男雖經由判讀數據後,斷定公股銀行確實有大量購買A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此消息並未經過證實,後又確認甲的認知有誤,所以甲男因而被認定為「散布流言」的可能性非常高。但是甲男發布此訊息的目的,並不是「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只是為揭露政府運用公器護盤特定公司,雖然事後確認甲的認知錯誤,並無此事,且也造成A公司股價劇烈震盪,但仍不能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處罰甲男。

三、甲男的行為是否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因為《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的行為,必須有影響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的意圖,因此乃有相關機關選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以散布證券市場不實謠言為由,將類似甲男的行為,移送法院審理。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有學者認為「謠言」是未經證實的傳聞、推測甚至是尚未發生的預言,未必是不實的話語。而此法所限制的不是「不實」的言論,而是「無事實根據」的傳言;指控他人造謠,乃無須證明其發言不實,卻轉而要求言論者負責證明所言的事實根據。簡單言之,便是言論是否不實,不用訴追機關舉證,反而言論者必須承擔證明言論根據的責任,此點讀者不得不慎。

又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鳳秩字第48號裁定,該院認為「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 即不具違法性」、「再衡酌被移送人並非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或銀行券商等內部人員,查證能力有限,其藉由網路檢索查得上開資訊內容,已足使一般人產生相當之判斷與認定,足認被告已盡查證義務」,藉由「已盡查證義務」的衡量標準,適度限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適用。

綜合上述,甲男乃是依據證交所的數據判讀,雖然他的判讀有誤,但基於甲男不是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或銀行券商的內部人員,查證能力有限,應該尚不至於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行為。

四、結語

  「言論自由」乃《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雖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得適度限制,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的運用。案例中,甲男的言論雖均不至於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第155條第1項第6款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的處罰對象,但是否屬於「流言」、「謠言」,皆仍須個案判斷,因此讀者於網路社群發言時,仍應謹慎(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林國全,《金融法》 王文宇主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修訂九版,第178頁。

註2:該學者對此立法方式的評論,請參 李念祖,《時論廣場》處罰「謠言」立法復辟,嚴重違憲!,刊登於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715005401-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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