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9-4216龍山寺季刊112年12月第62期》
李永然律師
人生在世為了生存,總是要有「錢」,才能購買生活所需之物,解決民生問題,但取得錢財必須付出血汗、勞力…等「合法」之途徑去賺取,千萬不能用詐騙、侵占、背信、販毒…等不法手段取得。
一個人有時面臨到手頭緊,就需要透過「借貸」,借貸金錢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親朋好友借貸,但千萬不要與貸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借錢,這些地下錢莊透過「重利盤剝」的方式貸放高利貸,討債時手段也極為兇狠,債務人於討債過程遭到不幸後果,媒體也時有報導。
現舉以下三個實例說明:
案例一:向錢莊借貸5萬元未還,遭擄走並打到死
民國112年9月6日自由時報刊載「催討5萬打到死」的報導,有一27歲的錢姓男子向錢莊借貸5萬元約定分期還錢,但錢男拖欠多期未還,被討債集團擄走,並毆打致死,棄屍在「鹿草鄉」一處偏僻產業道路(註1)。
案例二:欠債7萬元未還,被凌虐致死
民國112年8月25日聯合報報導「疑欠債7萬 19歲男被凌虐致死」,該案是新北市19歲陳姓男子疑欠債7萬元,先在蘆洲區被人圍毆,繼續施押到淡水區某公寓內,凌虐毆打到奄奄一息,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註2)。
案例三:幫男友擔保向錢莊借錢,與男友分手後遭逼債
民國112年6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一梁姓女子因其黃姓男友缺資金,梁女找上在地下錢莊工作的高中同學阿源幫忙,阿源協助讓黃男借款17萬元,僅經錢莊尅扣後實際僅拿10萬1千元。
地下錢莊阿源要梁女簽17萬元「商業本票」,為其黃姓男友擔保。之後黃男與梁女二人感情不睦分手,黃男欠地下錢莊的錢也延宕未還。阿源率人到梁女住家潑紅漆、灑冥紙討債,因而觸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判拘役三十日(註3)。
由以上三個案例,原本皆僅是「金錢借貸」的民事債務糾紛,當債權人被拖欠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循以下合法途徑:
(一)、先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債務人進行「定期催告」,債務人如仍置之不理,可以採取以下法律手段。
(二)、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向法院提起「給付金錢之訴」。
(四)、債權人取得「確定支付命令」、「確定民事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後,以之為「執行名義」,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如果不循合法途徑,卻用恐嚇危害安全、凌虐他人致死或毆打致死,則會涉及刑事責任,現分述之如下:
(一)、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說明可知,在民主法治社會,人人均應守法,不得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進行危害,就佛法而言,殺害他人是造「殺業」也是非常嚴重的惡業,且未來仍將有「因果報應」,故奉勸民眾討債務必循合法手段,切勿用恐嚇、凌虐或毆打債務人(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參見蔡宗勳撰「警局旁囂張擄人催討5萬打到死」乙文,載民國112年9月6日自由時報A13版。
註2、林昭彰、蕭雅娟合撰:「疑欠債7萬 19歲男被凌虐致死」乙文,載民國112年8月25日聯合報A14版。
註3、王俊忠撰「情濃時幫擔保 分手遭男友與錢莊聯手逼債」乙文,載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自由時報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