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間應惜緣相互扶持,切勿有家庭暴力

親人間應惜緣相互扶持,切勿有家庭暴力

《112-01-4153中華道宗季刊112年3月第65期》

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或同居男女宜惜緣,進而彼此珍愛

人是群居的動物,不可能離群而索居,在人的一生中最親的人莫過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而男女因結婚或同居,也會形成親密關係。

人生在世是在學習「愛」與「被愛」,佛教強調「慈悲喜捨」這是愛人的最高境界;而人學習「被愛」,就是懂得他人對自已的愛,進而要懂得「感恩」。

人的一生中會接觸很多人,親人間或同居男女既因緣分而相聚,自應本於「惜緣」,而彼此珍愛對方;然世風日下,原本「家」是最好的「安全」避風港,未料「家庭暴力」竟逐日增加。

依2021年9月間衛生福利部發布一份統計資料,因受covid-19疫情的影響,2021年上半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比去年增加了532件,其更以「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比2020年同期相較增加1319件,增幅居各類別之冠(註1);令各界相當憂心。

二、寶島台灣的社會,各類型「家庭暴力」事件頻頻發生

對於「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註2)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行為。有學者將「家庭暴力」形態區分包含「兩種成人暴力」(虐待配偶和虐待兒童)、「兩種兒童暴力(虐待父母和虐待兄弟姐妹)及「兒童和成人同時施加的暴力」(虐待老人)(註3)。

以下筆者也舉四件實際發生與家庭暴力(相關的)事件:

【案例一】年輕時遭夫家暴,利用夫老來中風加以虐死

  民國111年8月15日自由時報刊載:高雄市有一位71歲的陳姓阿嬤,於年輕時隱忍丈夫家暴,直接十四年前丈夫中風癱瘓在床無力反擊,陳姓阿嬤對中風丈夫展開凌虐報復,致其體內長期出血致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傷害致死罪」(註4)輕判陳姓阿嬤三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註5)。

【案例二】家暴男刺死女友,遭判無期徒刑

民國111年10月15日自由時報刊載:新竹47歲林男與李女同居,在同居期間林男曾於2020年6月打傷李女,並持刀恐嚇李女「要死大家一起死」,李女據此向法院聲請並獲「暫時保護令」,林男不滿其同居女友在聲請「暫時保護令」並搬離住處,民國2020年8月持刀前往李女工作地點,狂刺她60刀致死,嗣後林男被法院依《刑法》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於民國111年10月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註6)。

【案例三】家暴男7次違反保護令被訴

   民國111年10月24日聯合報刊載:在台北市有毒品前科王姓男子涉嫌對前妻、小孩家暴,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後,王姓男子又多次傳訊息騷擾、飆罵髒話,而被台灣士林檢察署依「違反保護令罪嫌」起訴王男,並建請法院法官加重其刑(註7)。

【案例四】長期隱忍「家暴」,妻子失控勒斃丈夫

  民國111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報導:彰化市69歲吳姓婦人,於111年12月21日趁76歲丈夫酒後熟睡,拿出電線纏頸勒斃丈夫,吳婦疑遭丈夫長期家暴,始終選擇隱忍未報案,精神壓力大,加上當天又遭丈夫毆打辱罵,終至精神失控釀成悲劇,警方訊後將吳姓婦人依《刑法》殺人罪移送法辦(註8)。

三、親人或同居者間家庭暴力,造成不利的影響甚大

  目前政府對於「家庭暴力」日益重視,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主要是一旦有家庭暴力發生,對於受暴、受虐者,將造成諸多負面不利的影響。以夫妻間的暴力為例:如果對配偶進行家庭暴力,依專家研究認為其影響不小,分兩方面說明:

(一)、對於受虐妻子:

1、配偶會產生許多強烈的負面情緒;

2、配偶會陷入一種矛盾糾結的痛苦中;

3、配偶會因被傷害、被虐待而失去自信、能力、生活功能,導致無法正常工作,也無法做好母親及妻子的角色(註9)。

(二)、對於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

1、這些兒童在外在行為方面,比較會有攻擊性行為;

2、這些兒童在情緒上,有時心情低落、害怕、焦慮、恐懼、憤怒…等;

3、在社會表現能力比一般兒童差;

4、影響課業,上課不能專心;

5、語言發展或認知學習比一般兒童低(註10)。

四、為防治家庭暴力,我國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由以上實際發生之家庭暴力事件,及家庭暴力對於受虐者或目睹家暴的兒童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立法院為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起見,於民國87年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民國87年6月24日由總統公布施行,透過該法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並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Criminalization)(註11)。

對於該法至少應有以下二點認識:

(一)、民事保護令的種類:民事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僅可以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至於「緊急暫時性保護令」僅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至於「被害人」則不得提出聲請(註12)。

(二)、須注意「保護令」內容並遵守:民眾遇到「保護令」時,應先注意「保護令」的內容,其內容有「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給付令」、「防治令」…等,且義務人須遵守保護令的內容;俾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前述的「案例三」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按保護令的義務人如果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的下列裁定,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法定本刑最重為三年有期徒刑),即: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五、努力消除及預防家庭暴力

對於國內日益增加的「家庭暴力」事件,尤其是令人憂心的「老人受虐事件」;在消極面應努力消除,在積極面則應努力預防,現分述之如下:

(一)消極面:

1、建議家庭暴力受虐者不應隱忍,長期隱忍反而更易引發更嚴重的憾事;在老人受虐,一些受虐長輩基於「家醜不外揚」的傳統觀念影響選擇隱忍,導致衝突與矛盾累積多年,埋下日後危及生命事件的導火線(註13)。

2、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導。

3、受虐者應善用「民事保護令」制度。

4、對於施暴者及違反保護令的犯行迅速追究法律責任。

(二)積極面:

1、加強道德人倫的教育:傳統中華文化強調五倫,即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義婦順、兄友弟恭、明誼友情,人人如能各行其義,即能建構理想的社會人際關係。在家庭中夫妻恩愛、父母慈愛子女、子女孝順父母、兄友弟恭,則親人間必定圓滿和氣。

2、努力修持自己的身行,使身、口、意三業清淨:《佛說十善業道經》有云:「…言善法者,謂人天身、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皆依此法以為根本,而得成就,故名善法,此法即十善業道。何等為十?謂能永離殺生、偷盜、邪行、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欲、瞋恚、邪見。舉言要之,行十善業道,以戒莊嚴故,能生一切佛法義利,滿足大願。定莊嚴故,能生念、慧、慚愧、輕安。慧莊嚴故,能斷一切分別妄見。…」。親人間、同居男女間能相互「溝通」、「包容」,隨順因緣化解不愉快,自然不會徒生「家庭暴力」。

六、結語

由本文所引用的四個真實「家庭暴力」案例,有發生於「夫妻間」、「離婚夫妻間」、「父子間」、「同居男女間」,由這些案例均可見一旦運用「家庭暴力」處理親人間或同居者間,只是會讓事情陷入惡性循環,且無助於事情的化解,且更可能引來嚴重的法律後果,誠足以為警惕。

註1、邱芷柔撰:「家暴虐老案增加15%」乙文,載2021年9月21日自由時報A1版。

註2、「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

1、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2、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劵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

3、其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財》第2條)。

註3、Kevin、Browne等著.周詩寧譯:預防家庭暴力,頁6,2004年11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註4、《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殺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刑。

註5、黃良傑撰:「念嬤顧癱夫14年 法官輕判」乙文,載民國111年8月15日自由時報,A9版。

註6、溫于德撰:「家暴男刺死女友 無期徒刑定讞」乙文,載民國111年10月15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7、蕭雅娟撰:「家暴男7次違反保護令被訴」乙文,載民國111年10月24日聯合報A12版。

註8、湯世名,吳仁捷撰:「醉夫半夜狂攆罵 乎妳死 婦人失控勒斃他」乙文,載民國111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9、成蒂著:終結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與諮商,頁150~151,2004年2月初版一刷,心理出版社出版。

註10、周月清著:婚姻暴力,頁93~94,1995年9月一版,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11、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化,其主要目的是藉由法律規範的效果,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就如同法律對於一般暴力行為的處罰。參見王佩玲著:「民事保護令制度」,載柯麗評等合著: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頁253~254,2005年1月初版一刷,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12、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

註13、邱芷柔撰:「長輩多隱忍 家暴埋危機」乙文,載民國110年9月21日自由時報,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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