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珍惜親緣多溝通,避免因瞋恨而鑄大錯!

親人珍惜親緣多溝通,避免因瞋恨而鑄大錯!

《114-11-4393有緣人月刊114年12月第348期》

李永然

  人是群居的社會,無法離婚而索取,而人的一生中往來接觸的人不少,從自已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其他家人、鄰居、同學、朋友、同事…等,這當中最親密的,不外是親戚,這些親戚不是有「血親緣」,就是有「姻親緣」。人們宜珍惜「親緣」,相處時如有意見相佐,或疑問存在時,則應「溝通」;透過溝通,增進理解與諒解;才不會因不能諒解,致生「瞋恨」,而啟動自已的「身、口、意」,致起惑造業,或因懷恨而殺害,傷害、惡口…等等。

  筆者謹介紹以下述兩則案例,提出剖析:

【案例一】丈夫捐精給弟媳,妻子PO文辱罵小叔一家人

  民國(下同)114年10月21日自由時報報導:有住在南投縣的人夫因捐精子給弟媳進行「人工受孕」生女,該男子的吳姓妻子得知無法忍受,情緒崩潰,立即分別在多個地方臉書社團PO文,公布小叔夫妻和小孩的「個人資料」;並揚言殺掉該人工受孕而生的姪女、小叔、小嬸忍無可忍遂提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以該吳姓婦女「非法利用個資罪」,「恐嚇罪」名,各判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四十日(註1)。

【案例二】鹿港家暴男動刀砍死老母,遭移送法辦並覊押

  114年11月2日聯合報報導:住在彰化縣鹿港鎮的謝姓男子於114年10月30日晚間,疑與其87歲母親起爭執,持農用鎌刀,狂砍母親58刀,母親因失血過多死亡。謝姓男子遭依涉嫌《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註2)移送法辦,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覊押」,翌日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官裁定准予覊押(註3)。

  上述兩則案例都是因親人間欠缺溝通、諒解,致銜恨而起惑造業,鑄成憾事。

  就先以【案例一】而言,吳姓婦人的丈夫將其「精子」捐給小叔的配偶弟媳,助弟媳透過「人工受孕」而生女;吳姓婦人的丈夫宜先與其配偶商量討論,再做決定,吳姓婦人當不致於情緒大崩潰。退一步言,如果吳姓婦人雖事先未獲告知,而於事後知悉,也應理智地商討如何妥適善後,才符合華人「家醜不外揚」的傳統。

  未料吳姓婦女未透過溝通,竟罔顧「法律」,而透過在臉書PO文洩漏他人的「個人資料」(註4),並情緒作祟,揚言殺掉姪女,而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恐嚇罪」(註5)。

  再以【案例二】而言,謝姓男子與自已的87歲老母親同住,於114年10月30日晚間覺得母親和朋友聊天「吵到他」,心生不滿,與母親口角,友人見狀離去,謝母見兒子情緒不穩,打電話要孫子回家安撫其父謝男,未料謝男更火大,竟在家門口庭院拿起農用鎌刀攻擊母親,朝母親的頭部、頸部、身體瘋狂砍殺58刀,謝母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如果謝男覺得母親與朋友的聊天「吵到他」,謝男可以向母親私下溝通,將音量放小;或自已藉機出去走走,看看星空,而不是脾氣大發,致釀大錯,非但「逆倫不孝」,還犯了重罪;更何況還在自已的兒子面前殺害母親,更是嚴重的不良示範。

  由上述兩則案例可知,佛法修行強調「五毒」,即「貪、瞋、癡、慢、疑」這五種煩惱心,會障蔽人的真心,引導人造惡並阻礙修行覺悟。這其中就包含「瞋恚」;又「貪、瞋、癡」也是「意」的三惡業,為一切惡業的根本,若無貪、瞋、癡的意念,就不會有兩舌、妄語、惡口、綺語的語言,也不會有「殺、盜、淫」的惡行(註6)。上述兩則案例,吳姓婦人、謝姓男子都因欠缺與自已的親人溝通,進而為一些爭執而生瞋恨,進而做出「惡口」、「殺害」的惡行並構成犯罪。

  所以,「人身難得今已得,佛法難聞今已聞」,人應利用有生之年努力「修行」,止十惡,行十善,使自已的「身、口、意」三業清淨,俾圓滿自已的人生。

註1、陳鳳麗撰:「尪捐精給弟媳  婦PO文辱小叔一家判刑」乙文,載民國114年10月21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2、《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3、劉明岩撰:「58刀砍死老母  鹿港家暴男收押」乙文,載民國114年11月2日聯合報,A12版。

註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乃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註5、《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註6、參見中台佛教學院編著:初級禪修班教本,頁79,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出版,民國89年5月。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