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宜惜緣,不得因憎恨而殺害!

親人宜惜緣,不得因憎恨而殺害!

《111-11-4135靈鷲山-有緣人月刊111年12月第312期》

李永然律師

近來台灣「暴戾之氣」與日遽增,傳播媒體宜發揮社會教化功能,俾助於恢復台灣原本即具有的「祥和之氣」!

  日前有兩則報導,涉及親人間的殺人事件,聞之,令人不禁髮指!在探討本文議題,筆者先舉兩則案例簡述於后:

【案例一】要不到百元台幣買酒,推母墜樓房

  民國111年4月30日聯合報A12版刊載,在新北市板橋區有一黃姓男子,曾犯罪入獄服刑,出獄後找不到工作,在家啃老,又染上「酗酒」的惡習,竟因向母親開口要錢,與母親發生口角,竟狠心將母親從四樓公寓陽台推下,導致母親摔成「重傷」,經送醫搶救不治,被告黃男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裁定獲准(註1)。

【案例二】弟口角弒兄,伴屍一周後被捕

  民國111年4月30日聯合報A12版刊載,有一位住高雄市前鎮區王姓男子與其兄原本感情不睦,於111年4月18日王姓男子再與其兄發生爭執,弟弟涉嫌拿起啞鈴重擊其兄的頭部,哥哥業已傷重倒地卻仍不鬆手,竟再持刀刺殺其兄頸部,致哥哥失血過多而死亡(註2)。

  在同一天發生的兩個案例,一案在台灣北部,一案在台灣南部,其間相似處為發生在「親人間」。其實人的一生中,最親的莫過於「母親」,而兄弟間也具有「手足之情」,人們自應珍惜此一難得的緣份,縱使有些不順己意的情形,也應和顏悅色,理性溝通,切勿「瞋恚心」起,進而引發殺機,不但毀了難得的「親情」,更會引來民刑事法律責任。

  就【案例一】而言,如果黃姓男子只是具「傷害故意」,而將母親推下並自四樓公寓陽台跌落,則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黃姓男子具有「殺人故意」,而將其母親推下跌落死亡,則構成《刑法》第272條的「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此罪比「普通殺人罪」還重。「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則再加上其刑至二分之一。

    再就【案例二】而言,王男以「殺人故意」殺害其哥哥並剝奪其姓命,已涉嫌《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

    由以上兩個案例足以為世人警惕,人務必要重視「修行」,人千萬不要隨便生氣起「瞋恚心」,與人意見不同時,應理性與之溝通,俗云:「君子動口不動手」。筆者為勉勵自已少生氣,於民國74年間立下一「座右銘」,即「當你生氣,你就輸了」。佛法在「五戒」中有「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案例中的黃姓男子「酗酒」成性,其實人醉了以後,「心性」就會迷亂,有時甚至會妄作非為(註3),所以在修行受持「五戒」中有一「酒戒」,又黃姓、王姓男子均剝奪他人「性命」,當然也犯了「殺戒」。人在有生之年,應本於「人身難得,佛法難聞」的機緣,努力修行;又修行應認識「貪、瞋、癡」這「三毒根」,黃姓、王姓兩位男子均因「瞋恚心」起,喪失理智,殺害親人,誠令人遺憾!盼透過上述兩個案例,讓大家能更重視修行,俾求一圓滿美好的人生!

註1、王長鼎撰「要不到百元買酒錢  推母墜樓亡」乙文,載民國111年4月30日聯合報A12版。

註2、林保光撰「弟口角弑兄 伴屍一周後被捕」乙文,載民國111年4月30日聯合報A12版。

註3、李炳南老居士編著:佛學常識課本,頁41,民國110年1月,養正堂出版社出版,智者文教基金會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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