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在兩岸都有遺產,且其繼承人有臺灣及大陸人民,兩岸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繼承事宜?

被繼承人在兩岸都有遺產,且其繼承人有臺灣及大陸人民,兩岸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繼承事宜?

《114-02-4330台商張老師月刊114年3月第306期》

李永然、劉和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陳甲過世時,膝下無子且父母均已過世,且沒有留下遺囑,而由兄弟姐妹繼承陳甲於臺灣及大陸地區的遺產,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關於上述問題,分述如下:

一、須注意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會受到的法令限制

(一)按「I、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IV、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V、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上述內容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的規定。

(二)依上開規定,因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繼承取得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只能在計算繼承權利時,折算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價額,且所得繼承取得的遺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但如果繼承人是大陸配偶,且經過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則例外的可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所遺留的不動產,且不受到遺產總額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還需注意下列限制:

1、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者,不得繼承。

2、如果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的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臺灣地區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參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3款)。

(三)另外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的書狀,如果逾期沒有提出將被視為拋棄繼承權。

二、全體繼承人協商分割遺產協議書的內容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除上述問題要注意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其內容應注意那些問題?如上所述,因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有諸多限制,因此在協商遺產分配方式上,如果某一地區的遺產的總金額較高(假設是大陸地區金額較高),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大陸地區的不動產,大陸地區繼承人拋棄對臺灣地區的遺產繼承權利,而由臺灣地區的繼承人單獨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後續於計算大陸地區遺產的分配數額時,再扣除臺灣地區的繼承人已經單獨繼承取得的價額,藉此方式達成繼承人間可接受的分配結果。

三、兩岸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過程,分別需準備那些文件?

又除上述應注意事項,辦理繼承也要準備相關文件,亦即:

(一)臺灣地區繼承人所準備的文件,須要依《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中的相關規定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且由公證人註明「在大陸地區使用之省市或自治區  何地使用  」,所需準備的文件臚列如下:

1、被繼承人陳甲的死亡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

2、被繼承人陳甲的父母的户籍謄本(含死亡證明)正本;

3、臺灣地區繼承人的戶籍謄本正本、身份證影本;

4、繼承系統表;

5、未立遺囑證明書;

6、分割遺產協議書;

7、授權委託書(如有委託律師或代理人)。

(二)大陸地區繼承人所準備的文件,同樣須要經過公證人公證,所需準備的文件臚列如下:

1、被繼承人陳甲的死亡證明影本、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

2、繼承人的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

3、繼承系統表;

4、未立遺囑證明書;

5、分割遺產協議書;

6、授權委託書(如有委託律師或代理人)。

(三)上述文書經公證人認證後,尚須依《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轉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進行「文書驗證」,才可以在大陸地區使用。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及其繼承人參酌運用(本文作者李永然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劉和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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