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4295台商張老師月刊113年9月第301期》
李永然、劉和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陳甲在中國大陸因資金周轉需要,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為抵押,與乙典當有限公司成立「典當合同關係」,台商陳甲在簽立「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 對於未來因為典當合同所生的爭議,如台商陳甲希望約定「仲裁方式」處理時,應如何約定:
- 由於仲裁程序所規定的裁決做成期間相較法院作成判決為短,且仲裁不同於法院有「上訴」制度,而採「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仲裁的審理程序較能達成「速審速決」,使爭議雙方當事人可在短時間內由公正第三方裁決,對於未來因為合同所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仲裁方式進行爭端解決。
- 如果要約定仲裁,則合同內應記載如下示的約定仲裁條款:「雙方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都應該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 對於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台商陳甲應注意準據法的約定:
- 對於合同未來如果發生爭議時,如何解釋合同約定內容,首先會參考合同所約定的準據法是依照何地的法律而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準據法,則會依照相關規定(註1、註2),因為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以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而定。
- 如果約定準據法為中國大陸法律,則須注意因大陸《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相關規定(註3),《民法典》實施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因此依照舊法「典當合同」所適用的大陸《合同法》、《擔保法》均已廢止,所以進行合同適用法律的解釋時,都需要依照已正式生效的《民法典》規定進行。
- 台商陳甲應注意典當行是否具備合法條件: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依該辦法合法設立的「典當行」,須符合該辦法第7條至第11條的條件。又如果台商陳甲所簽立典當合同的他方是「典當行的分支機構」,則該典當行須符合第12條至第15條的規定方屬合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如典當行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與該典當行或其分支機構所簽署的典當合同方屬合法有效的合同。
- 對於合同所約定的利息及綜合費用,台商陳甲須注意以下規定,藉以確認是否有過高問題:
- 關於利息部分,依據相關規定(註4、註5),約定典當當金利率應先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並且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如果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標準超出《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則超出上限部分的約定將屬無效的約定。
- 關於違約金的部分,典當行所約定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有過高,並且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台商陳甲可以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違約金請求調減(註6)。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李永然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劉和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0年4月26日第1486次會議通過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
註2、參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條、第41條規定。
註3、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3款規定。
註4、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1款规定、第26條第2款规定。
註5:《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
註6: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