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機構接受養護應注意契約的訂定

老人入住機構接受養護應注意契約的訂定

《112-05-4179幸運雜誌112年6月第157期》

李永然律師

一、有些老人有入住機構接受養護服務的必要

    由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有些老人須要入住機構住宿式的養護照護,家人如為自已家中的老人家安排入住,除了選擇服務品質、口碑皆好的機構外,入住前務必先詳閱「服務契約」的內容,俾保自身及老人家的權益。簽約時,究竟應注意那些契約內容,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養護長期照顧服務,應訂「書面」契約

    首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且於同條第2項規定:「…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所以老人入住機構接受養護長期照護,自應注意《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筆者提醒關於其契約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廣告責任:長照機構為了業務推廣,往往會運用「廣告」招徠消費者,該「廣告」及「文宣」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故老人家或其家人應保存廣告及文宣資料。

(二)契約期限:養護長期照護契約按其有無約定期限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如屬於前者應記載其「期限」;這兩種類型契約在「費用調整」之限制的規定也不同。前者於「契約期限」內,非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調高消費者繳納之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包含膳食費及照顧費)等;至於後者只有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標準調整收費;且如有調整時應定「一個月」告知消費者,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三)費用內容、數額及繳納方式:訂立契約前對「費用內容」也應注意,入住養護機構對於「費用」是締約雙方當事人皆重視,其費用主要有有兩大部分:

  1、保證金:入住者繳納的「保證金」,養護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於消費者欠繳養護(長期照顧)費或其他費用,或對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方得於保證金內扣除。

  2、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照顧費應由機構提供生活、休閒、專業等照顧服務的費用。由於「養護服務內容」非常重要,也攸關「養護費金額」是否合理,「應記載事項」還特別規定「生活服務」、「休閒服務」及「專業服務」至少應包括的服務內容,該內容入住者或其家人於簽約時自應加以注意。就以「專業服務」為例,至少應包括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四)契約終止權:由於養護長期照顧契約其法律性質為「債權契約」、「繼續性契約」,故雙方可以於契約內約定「契約終止權」,不論養護機構或入住消費者對一方均有「單方契約終止權」,所以訂立契約時,也應一併注意。

  關於「終止權」以「入住方」的終止權為例,假設入住者或其家人原來看「廣告」認為所入住機構應當服務品質不錯,一下子訂了「五年」的定期合約,住了「一年」後,發現服務品質不佳、膳食低劣…等,而與「廣告」內容大相逕庭,乃打算提終止,此時則可以考慮以「機構或其使用人於訂定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消費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為由,通知機構,提前終止「養護長期照顧契約」。

三、契約內容宜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

  再者,就契約內容往往洋洋灑灑,一般消費閱讀時或覺吃力,甚至有看沒有懂,此時宜請「專業律師」或其他專家協助閱讀,同時除了「應記載事項內容」外,如果入住者或其家人認為有額外需要,而機構也同意時,則雙方當事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於契約內加以明訂。

  雙方一旦議妥,並完成契約簽訂,則入住者或其家人也應保存乙份,俾做為備用;日後一旦發生爭議時,才能有「書面」證據做為憑靠。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進入高齡社會的台灣,老人長期照護愈來愈重要,對於機構式養護的需求也隨而增加,政府在這方面務必要做好監督的角度,使機構式養護能不斷地提升品質,讓有需要入住的老人能安渡老年生活,同時也讓安排入住的家人們能夠心安並獲得喘息的機會;另外千萬不要有老人入住而遭到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等不合法、不合乎人道的養護,致造成遺憾(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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