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3-3953黎明會訊110年4-6月第84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應循「裁判分割」解決:
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遺產未分割前,該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且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民法》第1152條)。繼承人如不願維持共有,自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被繼承人的遺囑有禁止分割的交待」(《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等,則不在此限。
進行分割時,可由繼承人進行「協議」,但如果「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註1)。繼承人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時,筆者欲藉本文提醒法律應注意事項。
二、繼承人間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要如何解?
在說明法院裁判分割前,在實務上有繼承人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此時要如何解決?如成立「協議」,則共同繼承人即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此為「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註2);但如成立協議已超過「15年」,又有拒不履行協議之繼承人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而拒絕分割,則該履行協議分割之訴恐遭駁回,此時可另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的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的注意要點:
其次,如進行法院的裁判分割訴訟,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遺產分割訴訟的性質: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的訴訟是「形成之訴」(註3),即裁判分割的結果,使共同繼承人間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乃創設共同繼承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屬「形成之訴」。當事人提出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
(二)、此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繼承人必須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例如:繼承人甲、乙、丙、丁四人,甲、乙要分割,丁反對分割,丙沒有意見;甲、乙固列為原告,甲、乙需問丙是否願為原告,如果不願任原告,甲、乙即應將丁及丙都列為被告。
(三)、分割時還應注意「扣還」及「歸扣」;共同繼承人中如有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時,先行「扣還」;又於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則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歸扣」,將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註4),除非被繼承人於生前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
四、結語:
綜上所述,進行遺產的裁判分割,如果不懂時,務必找專業律師協助,切勿自己找一些「司法狀例例稿」抄寫,致生訛誤後,造成日後自己之困擾!
註1、「協議不成立」乃指共同繼承人關於分割的方法意見不一致;「協議不能」
乃指繼承人中有跡不明、重病或共同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占有遺產,而拒
絕他繼承人的分割請求。
註2、林秀雄撰:「遺產之裁判分割」乙文,載台灣本土法學第7期,2000年2
月出刊。
註3、戴東雄著:繼承,頁119,2006年5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4、魏靜芳等人著:遺產分割與紛爭處理,頁144~146,1999年2月初版1
刷,書泉出版社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