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法律須知

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法律須知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8-12-3802純青-美好人生109年01月第64期第22-25頁》

一、多數繼承人繼承遺產成為「公同共有」

按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較受繼承人關注的除了「現金」外,就屬「不動產」;如繼承不動產,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所以,繼承不動產,多數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也是「公同共有」(註1)。而國人有因「已歷經數代繼承,年代久遠」,「繼承人間有爭議」,「年代久遠傳承多代,繼承人超多,致權利過少」,「應繼承土地由他人占用而非自已使用」…等原因。(註2),而影響遺產分割及登記。

二、繼承人間可進行遺產分割

對於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可以進行分割,為了避免將來不好解決起見,最好能儘速進行分割,分割方式為:

  1. 協議分割: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多數繼承人全體協議一致分割,即可成立「協議分割」。
  2. 裁判分割:如果多數繼承人間無法協議一致,且無不能或禁止分割之情事時,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以裁判方式分割遺產。此屬於「家事事件的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

三、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其他應注意事項

再者,進行遺產分割除了解前述方式之不同外,在法律上還應注意以下三點:

  1.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的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民法》第1168條)。
  2. 有時繼承人中有人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其他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主張: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註3)。
  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其他繼承人可主張: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為「應繼財產」,而前述「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民法》第1173條第1項,第2項),此即「歸扣」的問題。

四、結語

近年來,被繼承人死亡後,而有多數繼承人時,常生爭議,為了避免爭議起見,被繼承人於生前即開始注意「家族治理」,運用「家族憲法」、「家族會議」、「家族機構」(如:家族辦公室、控股公司、信託…等)事前妥善規劃(註4),避免被繼承人死亡後,而於繼承人間為爭產而生爭議。筆者於近年來也推廣此一觀念,這也屬於「預防法學」,盼更多人能於生前坦然面對,理智規劃(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即為「公同共有」。
註2、閒人編著:共有土地分割與繼承實務論述,頁13~14,2004年7月初版,復文書局出版。
註3、閒人編著:前揭書,頁29。
註4、蔡鴻青撰:「華人家族治理初探」乙文,載家族治理評論創刊號,頁14~18,2014年11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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