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構成犯罪嗎?

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構成犯罪嗎?

《111-06-4100台商張老師月刊111年10月第278期》

李永然律師

一、在大陸從事網絡服務提供的業務應注意個人信息保護

中國大陸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訂有《個人信息保護法》,違反該法的規定,其處罰分別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不同。

    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第71條後段規定: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犯罪的處罰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於大陸《刑法》第286條之1第1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 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 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這條規定是於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所新增,本罪名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係為透過規制「網絡服務提供者」而保護網絡安全,同時起了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筆者藉本文剖析構成本罪的法律要件。

二、構成本罪的法律要件

  首先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註1),構成「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須符合下述要件:

1、犯罪主體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包括(1)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相關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轉服務;(2)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3)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水利、金融、教育、 醫療等公共服務(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2、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此乃指「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法應當履行現行有效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包括「禁止性規範設定之義務」及「命令性規範設定的義務」(註2)。

3、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且有大陸《刑法》第286條之1第1款所列四項情形之一者,如:「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等。

三、必須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

  再者,如上所述,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處罰,即:

1、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必須達到「大量」的程度;

2、致使用戶信息洩漏,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後果達到「嚴重」的程度;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必須情節達到「嚴重」的程度;

4、其他「嚴重」情節的。

而行為是否構成「大量傳播」、「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則須適用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註3)。

四、結語

以上說明,供在中國大陸經營提供信息網絡服務之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台商張老師、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

註1、大陸《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推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註2、馬改然著:新信息技術下個人信息刑事保護研究,頁48,2021年11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個人信息保護法小法典,頁100~102,2021年11月第1版第2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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