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3964華冷凍空調110年5月第173期》《契約的訂定與運用2》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案例
某甲冷凍空調業者欲請軟體廠商,設計新的公司網站及內部管理系統,對公司來說,會是很大的數位科技化變革。公司負責人近期將與軟體廠商簽訂「承攬契約」,想瞭解履行契約過程,究竟要注意哪些事情?
解析
一、首先,承攬契約的定義,在我國《民法》第490條第1項有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承攬人為定作人施以勞務,造成一定的結果,完成工作。在工作完成後,定作人給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契約;承攬的重點在於工作的「完成」。
二、至於給付承攬報酬的時間點,在我國《民法》第505條也有規定,原則上是「工作交付後給付」。如果該工作無須交付,則以工作完成時給付。而如果該工作是分部分或分階段交付,且工作報酬是就各部分工作內容,而個別約定,則應該在每部分工作交付時,給付該部分的報酬。要特別注意的是,承攬適用「2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在我國《民法》第127條有規定。因此在工作完成後,承攬人要在「2年」內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否則時效經過,就不能再向定作人請求。
三、另外,承攬人對於承攬的工作要負擔的責任,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民法》第492條有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時,要確保該工作結果具備約定的品質,沒有會減少或滅失工作價值的瑕疵,或是不適用於通常或約定使用情形的瑕疵。而且,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不需要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如果定作人發現工作結果有瑕疵,只要提出工作有瑕疵的事實證明即可。而承攬人如果認為沒有瑕疵,或是不需要就該瑕疵負責,承攬人則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四、再者,如果定作人發現工作結果有瑕疵,可以通知承攬人在期限內進行修補,如果承攬人沒有在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可以自行修補,向承攬人請求償還費用,也可以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如果是承攬人有可歸責的事由,而導致的瑕疵,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民法》第493條、第494條及第495條有規定。但要注意的是,定作人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等,都要在發現瑕疵後「1年」內請求。建議定作人應該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發「律師函」通知承攬人,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五、綜合上述說明,建議公司於簽訂承攬契約時,要事前與律師討論,請律師協助審閱契約條文內容,瞭解雙方的權利義務,俾保障自身權益(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