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公有土地、法所不容,且是「惡行」!

竊佔公有土地、法所不容,且是「惡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7-3882靈鷲山-有緣人雜誌2020年8月284期第12-13頁》

老王自己有一間房子,其房子旁邊有一塊閒置的「公有土地」,老王基於「貪念」作祟,於是在這塊閒置的「公有土地」上搭建一間房間,供自己家人使用。老王的前開行為,遭人檢舉,被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就老王的上開行為完全是基於個人的「貪念」,按《佛說八大人覺經》勸人要「少欲無為、身心自在」,且要「常念知足,安貧守道,唯慧是業」。《四十二章經》於第四十二章「達世知幻」中,佛言:「吾視王侯之位,如過隙塵,視金玉之寶,如瓦礫。視紈素之服,如敝帛。」。再者,「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所以人切勿因「貪念」而為惡行!

就上述案例,老王竊佔「公有土地」,雖然該「公有土地」閒置中,老王既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也沒有與土地所有權人成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依法就沒有去占有使用的權利。

如果罔顧法律,進行無權占用的竊佔行為,就會直接面臨法律責任,現分述如下:

  1. 刑事責任:老王涉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不動產罪」,即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而竊佔他人的不動產,處8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法院審理後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且未宣告「緩刑」(註1),則老王將有「牢獄之災」,於刑事判決確定之後,就會入監服刑。
  2. 民事責任:老王的竊佔公有土地,屬於「故意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同時也是「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註2)的行為,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向老王請求相當於租金數額的金錢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的利得返還。
    公有土地所有權人除此之外,還可以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即「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3. 行政責任:老王在公有土地上自行搭建房屋,這也已經違反《建築法》,因為在土地上建築房屋必須先取得「建造執照」,進而照圖施工,完工之後,再申請「使用執照」,如果未取得「建造執照」,而為興建建築物的行為,構成「違章建築」,屬於違反《建築法》的行為!

由以上法律責任的分析,可知老王其於「貪念」,而竊佔公有土地,既違法犯罪,而且屬於「惡行」,相當不值得!
就現代人而言,「戒貪」非常重要,筆者建議:

  1. 應認識「清貧思想」:要提醒自已「人生在世」需要甚麼?不需要甚麼?,具有此種思想,即可避免人性貪婪,也可以為自己選擇質樸的生活!
  2. 運用「財布施」,戒貪兼累積福報:「六度波羅蜜」中有一「布施波羅蜜」,布施可以降伏慳吝、戒除貪念、生富豪家、四眾愛樂(人緣好)、勝名流布、不離善知識…等(註3)。

這樣一來即可「知足」而摒除貪念,自可達成宋代司馬光之詩詞「知足隨緣處處安,一身過飽不為難、禪房窄小纔容榻,此外從他世界寬」的意境!

註1、「緩刑」是對於初次犯罪或輕微犯罪者,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其宣告刑執行的制度。
註2、「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則不當得利人應返還其利益於受損害的人。
註3、李永然著:談工作、生活與修行,頁54,民國108年5月初版一刷,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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