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禍從口出,除造「口業」外,還有法律責任

當心禍從口出,除造「口業」外,還有法律責任

《110-12-4031有緣人月刊2022年1月第301期》

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因為網路、臉書、Line群組…等社群媒體逐漸增多,有人一言不合,或對於他人的言論不如己意,就破口大駡,口出穢言,或運用辛辣的文字,對於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而引發爭端。

  更有甚者在法院,也曾於民國107年2月間,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對法官說「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口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民法》第184條)對加害者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言論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佛法當中有所謂的「口四過」――惡口、兩舌、妄言、綺語,「惡口」就是用粗暴、不雅的言語傷害別人。前面提到《刑法》禁止的「侮辱」、「誹謗」、「恐嚇」等不當言論,與佛法所說的「惡口」互相契合,都是在避免我們透過「不當言語」而傷害他人。現代人常常利用「網路社群」發表評論或抒發情緒,如果用字遣詞稍有不慎,很可能會引發糾紛,因此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務必要再三確認用語是否恰當,以免引起糾紛。在日常生活中也能「說好話」,讓自己的「口業」清淨,並盡量保持「心平氣和」,避免一時不當的「情緒性用語」,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傷害,除障礙自己的「修行」外,也為自己帶來法律責任上的麻煩,豈不「庸人自擾」!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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