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4207有緣人月刊112年9月第321期》
李永然律師
俗云:「公門好修行」,進入公務部門有機會可以在職務上利益眾生;例如:當個縣市長訂出好的政策,即可嘉惠縣市民眾。
明朝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提到雲谷禪師向其開示:積善可以改變命運,並提到運用「功過格」,令袁了凡將所行之事,逐日登記,袁了凡也深切理解「公門確實好修行」,且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然社會上常有些人員取得公務員資格,從事公職,或透過選舉爭取擔任民意代表,但在公職並未能保持廉潔,竟然貪污受賄,一旦被發現,即遭刑事責任追究外,並追繳「犯罪所得」(註1),且毀了自己一生的前途。謹先介紹以下三個案例。
【案例一】對收賄、接受性招待均認罪
2023年6月26日自由時報刊載一則報導,提到: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陳OO局長利用職務向黃姓建商索賄,要求請喝花酒、接受性招待,遭檢察官提出公訴,地院刑事庭開庭,當庭坦承犯行並願繳回所收取的180萬元台幣賄款(註2)。
【案例二】財政局倉管員暗槓8瓶高檔洋酒,遭判刑
2023年6月27日自由時報也刊載一則報導,報導中提到廉政署於2022年7月獲報搜索高雄市財政局辦公室,查獲「8瓶應到冊銷毀的洋酒」遭陳OO倉管人員私自暗槓,陳OO到案坦承犯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註3)。
【案例三】市議員涉詐領助理費,春節慰勞金,遭判刑
2023年7月27日自由時報刊載嘉義市戴姓議員被控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戴姓議員以不實公費助理名冊向嘉義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再自行提領或由助理提領供她使用,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褫奪公權五年(註4)。
由上述三個案例均是政府公務員或民意代表運用其職務身分或機會涉及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構成犯罪。
按我國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訂有《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論其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均構成犯罪,前述案例一、二涉及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行,現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如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公務員如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足見公務員的「賄賂罪」不論是否違背職務,法定刑非常重;主要是因為貪瀆犯罪侵害國家作用的圓滑運轉利益中內部侵害的法益,且公務廉潔性及公眾對於廉潔的信賴皆應注重(註5)。構成此種犯罪,須賄賂與職務行為且有對價關係。
至於案例三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此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三個案例足以為世人警惕,即從事公職切勿有「貪念」,公務員如能謹守應盡的本分,保持職務的廉潔性,即有固定而安穩的收入,還可以發揮服務他人的機會,符合「公門好修行」的道理(註6);反之,如有貪念,以身試法,一旦東窗事發,毀掉一生的前途!
《佛說八大人覺經》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梁皇寶懺》中也提到「…從無始生死以來,至于今日,以身惡業因緣,…或以瞋恚,或以貪愛,或以愚癡,從三毒根,造十惡行…」足見相當多的惡行,不少因「貪財」而起!
吾人能透過修行,開啟「智慧」讓自已生活簡樸,減少「貪念」,行有餘力,布施行善積福,這才能福慧雙修之正道!
註1、《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沒收屬於「從刑」。
註2、王俊忠撰:「收賄接受性招待均認罪」乙文,載2023年6月26日自由時報A8版。
註3、蔡清華、葛祐豪撰:「暗槓8瓶高檔銷毀洋酒,判1年10月」乙文,載2023年6月27日自由時報A1版。
註4、王善嬿撰:「涉詐領助理費、春節慰勞金」乙文,載2023年7月27日A1版。
註5、馬躍中撰:「公務員倫理與貪瀆之刑事立法」乙文,載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13,2012年4月一版一刷。
註6、李永然著:法冷情深,頁59~60,二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