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散股份有限公司時,有何應注意法律事項?

申請解散股份有限公司時,有何應注意法律事項?

110-06-3977投資情報110年06月第235期》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受疫情影響,有些公司想結束營業解散:

近來因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少公司受到疫情、景氣等因素影響,導致無法繼續正常經營,有些申請停業,有些則申請「解散」,希望能就公司及自身經濟狀況加以止血。如有股份有限公司想「解散」時,其相關程序為何?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及解散申請:

    首先企業經營者應瞭解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三:(一)任意解散事由: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二)法定解散事由:就是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三)命令解散事由:公司因主管機關命令、法院裁判、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如欲辦理「解散」,須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持「股東會議事錄」、「公司解散申請書」,向公司所轄登記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商業處…等機關申請(註1),而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會核發「核准函」,但需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沒有馬上消滅,還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就是指當公司結束營業後,還需要對公司的財產及債務進行結算,再將剩餘的財產分配給股東,而只有完成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才會歸於消滅。

三、股份有限公司如欲辦理「解散」的法定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如欲進行「解散」,應先召開股東會,而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第172條的規定,也就是股東常會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常會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此外,公司通知各股東時,應於「通知書」上應載明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的網站,但也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書內。如果經相對人同意,則通知書也可以電子方式為之。

(二)如果股東會是由董事會召集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而如果股東會是由董事會以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則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此部分《公司法》第182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股份有限公司如欲進行「解散」,除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外,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解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又依《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而關於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的形式: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權數比例,例如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57,850 同意通過,占總權數 85.785%」(註2: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參照)。

(五)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召開股東會,並獲得股東多數決,同意解散,且已作成股東議事錄後,則應檢附「股東會議事錄」,並填具「公司解散申請書」,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具名蓋章申請,並蓋公司章,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而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則會核發核准函。而特別注意的是,依《公司法》第387條與《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決議解散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若沒有在期限內辦妥,負責人可能會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語

   當股份有限公司無法繼續營運時,而決定進行「解散」程序時,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須注意應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股東會作成決議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即「公司解散申請書」、「股東會議事錄」,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留意辦理申請解散登記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罰鍰(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台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資料查詢。

註2:經濟部 90 年 5 月 24 日經(90)商字第 0900210803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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