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1-3812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26)109年1月第157期第36頁》
案例:
美麗小姐要開一家公司,她除了想出公司名稱並進行公司註冊登記以外;她聽朋友說最好要有「商標」並進行註冊,以利於未來公司之產品或服務的行銷、推銷。美麗小姐要申請商標註冊,究竟要如何提出申請?
解析:
我國《商標法》第2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商標法》申請「註冊」;由前述規定,可知我國對「商標權」採「註冊登記保護主義」。
提出申請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 可以自行申請或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得委任「商標代理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則強制應由「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第6條第1項)。
- 注意商標的意義及構成:所謂「商標」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使其相關消費者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幟。我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也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註1)的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申請應提出「申請書」: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標法》第19條第1項)。
- 注意「商標圖樣」的呈現: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且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商標法》第19條第3項)。例如:以「相片紙」製作圖樣,因為會隨時間經過褪色,故不符合「持久」的要件;又以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為例,其商標圖樣應以五線譜或簡譜為主,而不得以「文字」說明(註2)。
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審查「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註3),於無不得註冊的情形時,始得准予註冊。以上說明,供美麗小姐申請商標註冊時,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創辦人)。
註1、所謂「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法》第18條第2項)。
註2、陳昭華著:商標法之理論與實務,頁32,2018年10月4版第1刷,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3、所謂「實質要件」是指必須無不得註冊的事由。不得註冊的情形,例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