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愛轉而生恨的瞋恨心起,釀成巨禍毀了一生!

由愛轉而生恨的瞋恨心起,釀成巨禍毀了一生!

《111-02-4049有緣人月刊111年3月第303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民國111年元月22日聯合報A1版刊載「城中城噬46命 縱火婦求死刑」的報導,黃姓婦人因為自己的男友與前女友舊情復燃,醋勁大發,由愛生恨,憤而將「點燃的沉香灰燼」倒在沙發引起房內悶燒,四十分鐘後閃燃大火,釀成住戶嚴重傷亡,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放火罪」提起公訴,並同時請求法院對黃姓婦人判處「死刑」!

    由這個案例,令大家想起「瞋恨心」是人之大敵,人要走修行之道,乃是為革新自我內心本性之道,「瞋恨」也會在人的內心造成混亂的雜染;瞋怒的產生是人在感覺自已在某方面受到傷害,於痛苦發生後,做出「愚痴」的反應,而去傷害他人(註1)。

    對於這種瞋恨的反應,《法句經》提醒走入修行,要捨棄「忿怒」,減除「我慢」,解脫一切繫缚,不執著名色,這樣人才不會「受苦」。又能夠抑制「忿怒」,如同剎住急行車輛的人,是善於「調御的人」。

    吾人均知「貪、瞋、痴」有三毒之稱,而三毒之中,以「瞋」最為重,故《華嚴經》有云:「一切惡中,無過是瞋,起一瞋心,則受百千障礙法門」;而且瞋怒既耗費神氣,有損身心健康,且一般人也不喜見聞;更何況,有時瞋怒無名火一起,人往往喪失理智,而釀成大禍,導致一發不可收拾。

    就以前述案例,黃姓婦女只因其男友與前女友舊情復燃,黃婦就醋勁大發,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又造成46人死亡,多人受傷,又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實黃婦的犯行,不是只有上述的「刑事責任」,其實還涉及「民事責任」;亦即在民事方面也已經構成「故意侵權行為」(註2),依《民法》第184條的規定,黃婦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一個人在社會中,固然會有交友上的「感情」問題,但「感情」問題一定不要太過於執著,人如有緣就交往,緣份已盡就優雅地分手;不要因為放不下,而醋勁大發,由愛生恨,喪失理智,鑄成大錯。

    由此可知,人必須要修行,修行是從「身、口、意」下手,人必須學習控制自己的情緒;所以除戒「貪」、「痴」、「慢」、「疑」外,還要戒「瞋」。筆者為戒「瞋心」,曾給自己立下一個座右銘,即「當你生氣,你就輸」,這句話自民國74年間迄今,仍一直牢牢地記在腦海裡;在熏修佛法後,對「戒瞋」更是堅定且深信不疑。

註1、艾雅珂瑪著,法園編譯群譯:無來無去,頁90~92,民國110年10月二版四刷,法耘出版社出版。

註2、侵權行為有「故意侵權行為」與「過失侵權行為」之分;法律對侵權行為課予「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要功能在於填補被害人的損害,使「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在於「懲罰」。參見楊佳元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頁7,2009年11月二版第1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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