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4078有緣人月刊111年6月第306期》
李永然律師
一般人會將「錢財乃身外之物」這句話,掛在嘴上,但真正面對「錢財」的歸屬問題,卻往往放不下,這當中往往會牽扯到一些「情感」、「情緒」或「利益」等複雜的問題。
面對錢財,涉及「慾望」,釋迦牟尼佛於《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開示:「一切眾生從無始際,由有種種恩愛貪欲故有輪迴。…當知『輪迴』愛為根本,由有『諸欲』助發『愛』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續。『欲』因『愛』生,『命』因『欲』有,眾生『愛命』…」。
職此之故,為錢財歸屬與分配起爭執,甚至「興訟」則時有所聞。
日前媒體報導「公嬤留了遺囑 姑姑爭產告不完」,該報導稱:屏東洪姓老夫婦生前立了三份遺囑交代遺產,因三份遺囑前後針對遺產分配一再改變,導致「姑姪」相爭。由於這對洪姓夫婦育有一子三女,兒子先於洪姓夫婦往生,但其有兩名子女,這兩名子女於洪姓夫婦往生,因「代位繼承」而取得繼承權,與其三位姑姑共同繼承,各自就三份遺囑執有利於己的「遺囑」,向法院主張遺產分配不公(註1)。
筆者針對此一爭案先做下列四個法律觀點的分析: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如果前後三份遺囑皆合乎「法定方式」(註2),依法固然皆有效,但如果前後遺囑內容有相牴觸者,則其「牴觸的部分」,依法「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也就是要以「後遺囑」的內容為準(註3)。
二、被繼承人往生時,其所遺留的遺產涉及「法定繼承人」的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在前述案例屏東洪姓夫婦育有一子三女,但「兒子」先往生,洪姓夫婦歷經「白髮人送黑髮人」之悲痛,幸好洪姓夫婦的兒子又為他們生了兩位孫子,所以,這樣就由兩位孫子「代位繼承」,而與三位姑媽五人共同繼承。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被代位人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立遺囑,如果先後立有內容不同的遺囑時,最好能夠在遺囑內「敘明」,又更動遺囑內遺產的分配時,也應加以明確交代,這樣才可以既周延,且可杜絕繼承人間為此而引起爭訟。
四、繼承人間如果爭議時,建議先進行「協調」,切勿動輒興訟,因為打官司必定傷親情,且容易讓外人有可乘之機,趁火打劫。
人在世上不能只在乎「錢財」,其實「親情」也須兼顧,人會因為親眷有其「緣份」,故人務必惜緣、順緣、隨緣,因而人在修行的路上,必須「戒貪」,透過戒貪才能「知足」並「惜緣」;《佛說八大人覺經》中,釋迦牟尼佛也開示:「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不過歸結而言,被繼承人還是在先前做好周延的超前部署,立好遺囑,做好周延的遺產分配,不要因有疏漏致令有繼承人借題發揮,而啟爭訟,徒增遺憾(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李立法撰<公嬤留了遺囑 姑姪爭產告不完」乙文,載2022年4月18日自由時報,A9版。
註2、遺囑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民法》均訂有其「法定方式(《民法》第1189條~第1195條)。
註3、《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抵觸者,其抵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