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4出刊的理財周刊1342期《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 小心!我讓你淨身出戶!》一文,記者顏瓊真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陳淑芬主任律師、黃介南律師及李季珈律師,針對夫情感情失和,面對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 「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文中,李永然律師分析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及詳細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婚前婚後財產要如何舉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至於夫妻間的贈與,要不要列入婚後財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 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李永然律師最後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的目的,在於反映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對家庭經濟所共同付出的努力。而雙方一旦撕破臉談離婚時,只要是採取「法定財產制」,則在法令規定及相關舉證責任下,仍可能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在離婚時獲得一定程度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