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除要防騙,還要知道受騙後的法律救濟!

現代人除要防騙,還要知道受騙後的法律救濟!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5-3865靈鷲山-有緣人雜誌109年6月第282期第10-11頁》

聯合報民國109年5月9日A8版刊載一則「台塑少東妻認買假畫獲利退錢」的報導,該報導稱:台塑少東王文堯妻子林仟惠女士三年前到「大藝家畫廊」購買中國藝術大師吳冠中四幅畫作,匯款上千萬元卻未見真跡文件,於是主張「受騙」,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原告林仟惠女士勝訴。

由上開案例,深感在當前社會充斥的「詐騙」、「吸金」…等行為,行使詐術或違反《銀行法》進行「吸金」之犯行的行為,往往基於「貪念」作崇,不循「正當方法」或從事「正業」,卻運用「不正當方法」,甚至甘冒《刑法》犯罪;或從事「邪業」,進行斂財,這已經是十惡行中的「貪」、「盜」行為,污染自已的「心性」。

按釋迦牟尼佛於《身毛喜豎經》中有云:「…我說貪欲是障道法,…」,也於《妙法聖念處經》中云:「…貪愛如毒…迷覆淨心,熾然煩惱,恒相隨逐,令不出離。若復有人,貪求財物,廣行虛誑,養活身命,妄執纏縛,輪轉諸有,如魚吞鈎,因貪所起…」(註1)。

既然貪念對人的危害如此之大,《佛說八大人覺經》中也提醒:「…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第三覺知: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常念知足,安貧守道,唯慧是業。」
就以目前我國《刑法》規範「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的犯罪行為,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不論自「修行」的角度或遵守「國法」的角度,都不應該為滿足貪念而行詐欺的犯罪行為。

如果有人因上當受騙而受害,自應瞭解法律上的救濟之道;此可分兩部分言之:

  1. 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自訴」(註2),追究加害者即刑事被告的刑事責任。
  2. 民事責任:如果與加害者間有「契約」,應於發現被詐欺後,「一年」內撤銷前開契約的意思表示(註3);也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但應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兩年」的「消滅時效」(註4)。就以上述案例,因購買畫作的林仟惠女士於發現被詐欺後,隨即委由律師發出「律師函」撤銷購買畫的「買賣契約,並要求出賣人返還1238萬元,這是一正確的救濟方法。

由前開案例,就以行詐者而言,必須知有「國法」的規範,行為後需承擔「法律後果」,且還要承受因緣果報,《梁皇寶懺》中有云:「若有造因,果終不失,罪福不遠,身自當之…」,更云:「…為人大富,從布施中來」;所以,想富裕必須努力「布施」,切勿起貪而從事不法行為,這是不智且得不償失的行為。

註1、李永然律師著: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頁225,民國108年5月初版一刷,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自訴是「自訴權人」直接向法院刑事庭請求,對於被告確定刑罰權的存否及其範圍的訴訟。
註3、《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註4、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