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7-4370中華道宗季刊114年12月第76期》
李永然
一、幼童遭虐殺,令全民痛心
民國112年12月間幼童「剴剴」遭到保母虐待致死,案中的一歲半男童「剴剴」因受到保母長期虐待,終於在民國112年12月24日病重送醫後不治,該案引起台灣社會廣泛關注及輿論譴責,並導致政府對兒童福利機構、社工制度…等全面檢討;同時立法院也進行《刑法》修正(註1)。立法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的修正;此次條文修正被稱為「剴剴條款」。
謹將增訂的《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及《刑法》第286條修正前後的條文對照,表列於后: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其實幼童本身無防衛能力,成人卻予以虐殺,非常不應該;如果下手虐童的是「親人」,則更是有悖倫理;然類似案件在台灣近年來卻不斷地發生,筆者祈盼透過此次立法院對於《刑法》的修法及司法機關未來的貫徹執法,而能遏止此一歪風;但根本之道還是要從「人心」下手。
二、虐殺幼童的案例
首先就舉三則虐殺幼童的案例:
(一)、案例一:10個月大嬰兒,遭狠父倒吊亡
民國114年7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廖姓男子與甘姓女子於民國113年6月離婚後,由甘女獨自扶養兩個孩子,民國113年8月相約幫女兒慶生,當天廖男與其十個月大的兒子同睡,因半夜哭鬧,除打巴掌外,還抓住嬰兒腿部倒吊懸空,甚至還抓頭撞地板、牆壁,更將之塞進木箱內罰站,嗣後發現兒子在木箱內已全身發黑,送醫不治,遭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刑法》「凌虐致死罪」提起公訴(註2)。
(二)、案例二:病兒託父顧孫,疑溺斃孫
民國114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豐原區發生白姓老翁一方面顧病兒,又受病兒之託顧孫,白翁曾抱怨很累、壓力很大,白姓老翁疑先將孫子溺斃後,自已再墮樓身亡,且於住處留有書信,表示「對不起太太,先將孫子帶走了」(註3)。
(三)、案例三:陸配溺斃2幼女,被以殺人罪疑送偵辦
民國113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有一陸配簡姓女子與丈夫、孩子來台後,因生活習慣不同等瑣事,常與公婆起爭執,簡女自認在家中地位不受重視,民國 113年7月2日認為又遭其婆婆斥責,帶著自已的兩個女兒到新北市碧潭,哄騙要拍照後牽拉兩女下水,再將手鬆開讓孩子滅頂,自已游回岸上,遭警方以《刑法》殺人罪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註4)。
三、虐殺幼童的刑事責任
其次,我國《刑法》原有「普通殺人罪」 的規定,於《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前下所述,此次立法院修正,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第1項,即「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第2項,即「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害「兒童」比照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另外又設「虐殺兒童罪」,量刑選項只能「死刑」或「無期徒刑」。
除此之外,此次《刑法》修正也修正第286條,將原本凌虐致人於死,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其最重可處「死刑」(註5),透過前開修法,加重刑事責任,為「兒虐」 劃下底線。
四、宗教均勸人不得殺生,且應護生
如前所述,世俗的法律禁止殺生,各種宗教也同樣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就先以佛教而言,茲引兩個經典中的說法為例:
(一)《梵網經》中提到受「菩薩戒」,第一戒即「殺戒」,該經中表示:「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
(二)《大佛頂首楞嚴經》釋迦牟尼佛提到「四清淨明誨」(註2),對阿難開示:「阿難,又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殺,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味,本出塵勞;殺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殺,必落神道。…… 」。
另外,再以天主教、基督教之《聖經》智慧書的「箴言」中也提到「……耶和華所恨惡的有六樣,連他心所憎惡的共有七樣。就是流無辜人血的手……」,不得「殺生」已明白可見,甚至還要「護生」,《聖經》智慧書中的「箴言」也提到:「……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
由「佛經」、《聖經》智慧書「箴言」中的說法,人一定要「尊重生命」,筆者再以佛教徒受持「五戒」(註6)中的「殺戒」即「殺生戒」來說,不殺生戒的重心在「不殺人」;所以,殺人是重罪,殺其他動物則是輕罪;「眾生」可分三級,高級的是「人類」,中級的是「動物」,低級的是「植物」,人及動物是「有情眾生」,植物則是「無情眾生」(註7)。佛教主張不殺生,主旨在於眾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一切眾生皆有生存的權利,人類自己怕受傷害、畏懼死亡,有情眾生無不皆然。
由上所述,可知對於任何人均應尊重其「生命」,而不得加以殺害,何況對於自已的骨肉親人,其間具有「血親緣」,宜惜緣並結善緣,而加以呵護教養成長,如不加以呵護教養;反而對這種毫無抵抗能力的兒童或嬰兒加以虐殺,誠令人神共憤,又如僅因個人情緒無法控制,進而透過發洩而殺害兒童、嬰兒,除會遭到法律制裁,日後還會因「惡行」,種下「惡因」,而承受惡果。
五、結語
最後筆者建議一定要愛護兒童,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我國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註8)。故對於兒童既不能有「虐待」,且不能有「殺害」兒童的罪行,更不能「虐殺兒童」;否則將遭到《刑法》第271條之1、《刑法》第286條的重罰。人生在世,不論是否持戒修行,尊重生命是必要的,除了尊重別人的生命外,更應珍惜自己的生命,古人有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損傷」,「自殺」絕對是一不智的行為;人倘若遭過事業失敗、經濟困難、情關難過、病魔糾纏,一定要找正當的途經去處理,切勿「自殺」,這才是珍惜生命的表現。筆者切盼台灣民眾能大家一起推廣尊重生命、珍惜生命,使台灣社會更祥和,進而促成世界大同!
註1、參見陳政宇撰:「剴剴條款立院三讀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19日自由時報A1版。
註2、參見陳建志撰:「10月兒哭鬧 慘遭狠父倒吊塞木箱亡」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16日自由時報A9版。
註3、參見歐素美、蔡淑媛撰:「疑溺斃孫 名校退休講師墜樓亡」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4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參見陸運鋒、吳仁傑撰:「中配溺斃2幼女 殺人罪送辦」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5日自由時報A1版。
註5、翁至成撰:「虐殺孩童判死入法」乙文,載民國114年7月19日聯合報A4版。
註6、五戒乃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及不飲酒。
註7、聖嚴法師著:學佛群疑,頁32~35,2000年8月修訂2版24刷,法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8、《兒童權利公約》為保障兒童人權,主要有四大原則:(1)禁止歧視原則,(2)兒童最優利益原則,(3)保護生存及發展權原則,(4)聆聽兒童意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