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財而詐騙,侵吞錢財,必須承擔惡果!

為貪財而詐騙,侵吞錢財,必須承擔惡果!

《112-07-4195有緣人月刊112年8月第320期》

李永然律師

  俗云:「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錢財」雖甚誘人,但必須取之有道,其正當途徑則是透過勞務賺取或理財增值,絕對不能因「貪財」而不擇手段。

  由於世風日下,社會上「炫富」者甚多,有些人見之羨慕不已,但卻不循「正道」去賺取,這些行為當然是屬於透過「身體」為「盜取」之「惡行」,除在因果律須承擔惡果外,這些行為也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茲先舉三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以買賣靈骨塔為餌,詐財1.5億餘元

  民國112年6月9日自由時報報導:在新竹有張姓、徐姓等十八人共組「詐欺犯罪組織」,涉嫌以買賣靈骨塔位為幌子,詐騙被害人得手約一億五千餘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怎張男等十八人以涉犯《組織犯罪條例》、《刑法》加重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刑事庭「沒收」已扣押的犯罪所得(註1)。

【案例二】公司女會計,侵吞公司2736萬元

  民國112年6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一家五金工廠的呂姓會計兼出納職務,進公司不久就利用老闆對她的完全信任,趁管帳又管錢的機會,在公司貨款差額上動手腳盜領公款,事後食髓知味,還大膽偷開老闆的「支票」,並侵吞自客戶處收到的貨款,總計六年多共A走工廠高達2736萬元。呂姓女會計已觸犯《商業會計法》主辦會計人員將不實資料記入帳冊罪,《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將之判處有期徒刑8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2736萬元(註2)。

【案例三】銀行理專A41名客戶,侵吞高達1億8千餘萬元

  民國112年6月29日自由時報報導:玉山銀行潘姓理專因投資失利,竟挪用客戶「申購基金的款項」來還債,還製作「不實的取款憑條」和「假的配息收益」取信客戶,檢調共查出41名客戶受害,金額高達1億8千餘萬元(註3)。

  由以上三個案例,犯罪的行為人均基於「貪財」,或「詐」或「盜」他人的錢財,導致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的追訴,進而到法院由法官依據《刑法》或《組織犯罪條例》、《商業會計法》中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論罪科罰,並「沒收」(註4)犯罪所得。

  另外每個人來到世上,須認知「因果報應」,《梁皇寶懺》中有云:「若有造因,果終不失,罪福不遠,身自當之」,「善惡二輪,未曾暫輟,果報連環,初無休息,貧富貴賤,隨行所生,非有無因,而妄招果」。又《地藏菩薩本願功德經》地藏菩薩告訴普賢菩薩說:「…南閻浮提行惡眾生,業感如是,業力甚大…。是故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罪,死後有報,纖毫受之。…」。上述三個案例的行為人除了要遭受國家刑罰制裁外,還須承擔「因果業報」。

    因而想讓自已有一美好的人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努力「修行」。在佛教皈依成為佛教徒,有些佛教徒還受「五戒」,在受持「五戒」,其中有一「不偷盜」的戒,「受戒」目的在防非止惡;同時人們還須認識「布施」的好處,常行「布施」有助於「戒貪」,且得「善報」;《梁皇寶懺》中有云:「…為人大富,從布施中來」;《地藏菩薩本願功德經》中載:「地藏菩薩…若遇竊盜者,說貧窮苦楚報…」。足見人一定要努力勤奮工作,行「八正道」(註5),切勿貪財,知福惜福,行有餘力,則行「布施」,俾便自已圓滿人生。

註1、廖雪茹撰:「詐團18人起訴  扣近億財產」乙文,載自由時報民國112年6月9日A1版。

註2、蔡彰盛撰:「神鬼女會計  盜2736萬元  判8年半」乙文,載自由時報民國112年6月19日A9版。

註3、黃佳琳撰「理專A客戶  銀行被判懲罰性賠償」乙文,載自由時報民國112年6月29日A13版。

註4、「沒收」乃是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而強制收歸國庫的法律效果。參見林山田著:刑法通論,頁482,2008年1月增訂十版,自刊本。

註5、八正道為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及正定。「正道」即可令眾生苦集永盡,達於涅槃寂靜的聖賢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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