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4038有緣人月刊111年2月第302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2021年9月間曾經發生一位為人母甲經營「報關行」,其大學畢業的兒子乙竟然不滿其母甲,遲未購買乙的330萬元股權,先縱火嗆醒在房間的母親,再持「空氣清淨機」猛砸甲的頭部,甲因而死亡;基隆地方檢察署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等罪」(註1)起訴乙。
同樣是在2021年9月間另有一樁不孝子的案件發生;母親丙在家中,其子丁只因一言不合,就涉嫌把母親推到冰箱角落,並拳腳相向,次日丁更對母親丙潑灑熱粥,造成丙多處菸及燙傷,後被桃園地方檢察署以「家庭暴力傷害罪嫌」(註2)起訴。
按為人子女務必孝順父母,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生育、養育、教育之恩,如山高海深;尤其母親懷胎十月的恩德,釋迦牟尼佛遏於《父母恩重難報經》中提到尚有「十恩」即:懷胎守護恩、臨產受苦恩、生子忘憂恩、咽苦吐甘恩、迴乾就濕恩、哺乳養育恩、洗濯不淨恩、遠行憶念恩、深加體恤恩、究竟憐愍恩等。
而就前述的兩則案例,都是為人「子」,竟然對自己親生母親施暴,造成母親受傷,甚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逆子的這種行為不但被社會譴責、唾棄,還會有「刑事責任」,就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是按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實逆子對母親的施暴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還會涉及「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因為不論是「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刑的宣告」者,以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1款、第5款)。
就以前述案例中的「第一個案例」兒子乙打死母親甲,甲死亡即成為「被繼承人」,乙雖為甲的兒子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註3),但因乙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的行為,所以當然喪失對被繼承人甲的繼承權。
再以前述案例中的「第二個兒子,兒子丁對其母丙拳腳相向,潑灑熱粥,如果未來丙死子成為被繼承人,丙如果有基於子丁對被繼承人丙有「重大的虐待」行為,而且丙有示丁不得繼承丙的遺產,則丁雖然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仍喪失繼承權。
綜上所述,為人子女一定要瞭解孝順父母是做人的根本,而且懂得孝順的人,絕大多數也是尊重自身,愛護家庭的人,在佛法修行的路上,盡孝也是基本的,清朝名臣於《十不益》中,提到「不孝父母,奉神無益」;奉勸為人子女應了解父母為兒女們在身心方面所付出的1心勞,就應常反省自身,想盡辦法讓父母開心。至於像前述的兩個不幸的社會案例,務必當成警惕,切勿忤逆,甚至施暴、加害父母,因非但不孝,且還涉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人神共憤,故不可不慎!
註1、游明煌撰「報關行台大兒 為330萬弒母起訴」乙文,載民國110年9月26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余端仁撰「打老母又潑熱粥」乙文,載民國110年9月29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3、《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