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子女須孝順父母,且行為應兼顧合法!

為人子女須孝順父母,且行為應兼顧合法!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11-3924中華道宗季刊109年12月第56期第38-43頁》

一、父母子女間的人倫很重要

父母子女間可以說是做人所面對之各種關係中最直接的,傳統道德常提到為人子女必須「孝順」,所以做人須培養「道德」,但如果連「孝順」父母都做不到,那就侈談「道德」了!
近來台灣社會令人憂心的是社風日下,道德沈淪,因而我們必須要呼籲人們必須崇尚道德,才能「以德為光」!而且孝順父母時,所為的行為也須注意合法!
本文就以民國109年間發生在台灣的三個案例,來談這方面相關的道德及法律的問題。

二、殺害父親,既不孝且犯重罪

首先,民國109年元月4日聯合報A8版,刊載乙則「半夜弒父謊稱爸自殺,29歲女被訴」的新聞報導。報導稱:有一位巫姓女子在家常與父親因「生活習慣」起爭執,竟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深夜拿刀刺殺父親,巫父因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巫姓女子謊稱父親自殺,檢察官依相關事證認為巫女涉嫌重大,經偵查後,將之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法官從重量刑。
本案涉及逆倫不孝,且殺害人命,屬「重大刑案」。按我國《刑法》中訂有「殺人罪章」,其中「普通殺人罪」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條第1項)。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惡性重大,泯滅人性,更是重大犯罪,因而《刑法》第272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人子女本應對於有生育、養育、教育之恩的父母「孝順」,且應於父母年老時,負起「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又依法令對老人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為「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等行為,《老人福利法》也有處罰規定;足見為人子女,對於年老的父母就倫理、道德而言,自應孝養,倘因有「意見不合」,也應和顏悅色地溝通,切勿動氣、動怒而起殺機,致釀成大禍。
《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四章「佛言:眾生以十事為善,亦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耳。」現代人修行務必「止惡行善」,在止惡方面即應從「身、口、意」的修持下手,至於「身」方面,即應戒殺、戒盜、戒淫。
佛法修行對於「戒殺」,盼人們能從長養「慈悲心」,珍惜一切生命,做到慈悲不殺,甚至提倡茹素,認為(1)素食可長壽健康,(2)可提高智慧,(3)可不遭殺劫,(4)可不受惡報,(5)符合環保救地球,(6)長養慈悲。
由此可見現代人在出世修行方面,自應長養慈悲心,戒殺而不造惡業,更何況法律又規定對於「人」,既不能殺害任何人,更不能殺害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更不能無故墮胎(《刑法》第24章墮胎罪章),因這些都是犯罪行為。對於「動物」方面,《動物保護法》目前也已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除有法定事由外(註1),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2條)。

三、兒子勾結外人欲詐父財,既不孝且犯罪!

其次,談到第二個案例。民國109年6月4日聯合報A版刊載「拒子債父還 霧峰林家族家告么兒」的報導,該報導稱:林O正的兒子林O洋與外人李OO,二人誆稱一起投資歐元,兒子林O洋欠李OO貳億五千萬元債務,兒子林O洋涉嫌偽造其父親林O正名義開出多張支票、本票,債權人李OO持之欲對父親林O正行使債權;林O正懷疑自己兒子林O洋假藉欠下鉅款,實際是與外人李OO聯手欲掏空林O正的「家產」,乃拒絕還債,並進而透過刑事告訴,追究自己兒子林O洋及李OO二人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經檢察官偵查,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就本案例相當令人匪夷所思;按為人兒子,如前所述,應當「孝順」有養育之恩的父親,因為為人應努力修行,自須「上報四重恩,下濟三塗苦」,在上述的「四重恩」,「父母恩」即為其中之一,故為人兒子自應孝順父親;未料林O洋竟因貪圖父親林O正的財產,而勾結外人李OO,一起用涉嫌犯罪的手法,向父親林O正進行債權的主張,遭父親識破,進而追究自己兒子的刑事責任,以求自保。
筆者在處理「財產繼承」的案件,常提醒為人子女務必要「孝順」,「孝順」可謂是最好的投資。因為父母親於生前規劃身後的遺產,法律上雖有「應繼分」(註2)的規定,但也可以運用「遺囑」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註3)的前提下,使自己的繼承人中,較孝順的子女多得,而不孝順的子女則少給;筆者乃戲稱「孝順是最好的投資」。
案例中,為人兒子的林O洋竟不思「孝順」,卻運用勾結外人的犯罪手法,進行偽造有價證券罪的犯行。
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涉犯本罪屬於「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固然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註4);若非被害人,而知悉此一犯罪者,也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發」(註5),一旦提告之後,皆不得再撤告。
案例中之林O洋的行為已涉犯佛法中的「盜」之惡行,《大佛頂首楞嚴經》中,佛說:「又復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偷,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昧,本出塵勞,偷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偷,必落邪道。…」;所以,為人應當要努力「止惡修善」,對於自己的父親應當要孝順,博取父親的歡心,切勿勾結外人,進而運用「偽造有價證券」的犯罪手法,致犯「偷戒」的惡行。
人生在世,務必透過「修行」,使自己回復「覺性」,且有「智慧」,在身、口、意方面不違犯,力行十善,止十惡,切勿因貪財作祟,致做出不孝且違逆的惡行,這將會自食惡果。

四、因孝順母親受辱,仍應循合法手段討公道!

第三個案例與前面兩個有點不同,是子女很孝順母親,但對外處理問題的方式有些法律爭議。民國109年9月18日自由時報A17版刊載一則「不爽母遭諷越南妹,少年談判抓狂轟9槍」乙文的報導,提到一位16歲吳姓少年因不滿另一位19歲李姓網友,於網上嘲笑他是「越南妹」生的,甚至嘲笑吳姓少年的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外籍新娘」,更侮辱吳姓少年是「雜種」。
吳姓少年基於愛護、孝順母親,不願母親受辱,於是約出李姓網友談判,然因談判不得其法,未獲解決,吳姓少年嗣後掏出一把「改造槍」,並對空連開九槍,嗣後遭到警方逮捕;吳姓少年因而被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遭到裁定「容收」。
就這件案件,首先針對李姓網友的言論,非常不應該,因為「外籍新娘」是台灣的「新住民」,基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李姓網友不得因吳姓少年的母親是「外配」,而對吳姓少年有「歧視性」的言語;佛法強調「眾生平等」,李姓網友自應持「平等心」相待吳姓少年;口出帶有歧視的言語,實屬不該。
更何況,人人應修「口德」,「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是透過「口」的惡行,李姓網友罵別人的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外籍新娘」,並罵吳姓少年是「雜種」,這已是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吳姓少年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李姓網友的刑事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的規定,主張李姓網友之侵害「名與權」的行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
吳姓少年卻未採取上述合法途徑討公道,竟於與李姓網友談判時,掏出「改造手槍」,並連續對空開出九槍,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因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吳姓少年將自己所持有的改造手槍及彈藥,於談判時攜出,並掏出手槍對空鳴槍,使李姓網友因而心生畏懼,也具有「恐嚇」的意味,此時也構成《刑法》恐嚇相關的刑事責任。
由於吳姓少年未滿十八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被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遭到「收容」(註6)。
由此案例可知為人子女固然應該孝順父母,吳姓少年不願自己的母親受辱,基於「孝心」,約出李姓網友談判;但吳姓少年於談判未果,應將事情回家與自己的母親商量,循「法律途徑」,追究李姓網友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即可討得公道。
吳姓少年卻未循上述合法途徑,討公道;卻運用了「犯罪」的不法手段,用「改造手槍,對空鳴槍」,雖然沒有殺傷人,而只是想警告李姓網友,但自己的行為已觸犯刑章,而構成犯罪,且遭到法院裁定「收容」。
吳姓少年的父母還要為此事操心,甚至要破費找「律師」協助處理,這實在是相當不智,使吳姓少年為了孝順之好的出發點,卻引來令自己父母擔心的不利後果,足見處理事情,圓滿的「智慧」還是很重要!

五、結語

由以上三個案例,可知人生在世,務必惜緣,父母子女關係也是一難得的緣份,為人子女務必孝順父母,釋迦牟尼佛於《吉祥經》中開示:「奉養父母親,愛護妻與子,從業要無害,是最為吉祥」;清朝名臣林則徐也說「不孝父母,奉神無益」;除此之外,筆者建議還應注意以下四點:

  1. 要相信因緣果報,不種惡因,力結善緣,不結怨,不交惡。
  2. 人生一定要努力修行,由於人都帶有「習氣」,命運是可以改變,只要改變習氣,多行善,必可改變。
  3. 人不是只有行善,一定要「福慧雙修」,行善是植福,務必還要開啟智慧,相信人還有來世,因而必須以「積極」的心態。人一旦有「智慧」,自然可以止惡行善,必能行公義,以「利他」的角度出發。
  4. 對人恭敬謙讓,並要知足感恩

釋迦牟尼佛於《吉祥經》中開示:「恭敬與謙讓,知足並感恩,及時聞教法,是為  最吉祥。」。《佛說八大人覺經》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
如果在工作、生活中,能以上述的行持,必定讓自己有一幸福吉祥的人生!

註1、《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二、為科學應用目的。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註2、「應繼分」乃指各繼承人對遺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例,(參見《民法》第1144條)。
註3、「特留分」乃指繼承開始時,將一定數額財產,保留於繼承人的制度;(參見《民法》第1223條)。
註4、「告訴」乃指犯罪的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
註5、「告發」又稱為「檢舉」,乃第三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犯罪的意思表示。
註6、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的必要者,可以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庭」裁定延長。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