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鎮妙光寺住持釋見引法師嚴正聲明

潮州鎮妙光寺住持釋見引法師嚴正聲明

中東寶塔(門牌號碼:屏東縣萬巒鄉新厝村富山路9號)以及其坐落屏東縣萬巒鄉赤山段580地號土地,為本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5日向埔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現登記為本寺所有,並由本人擔任中東寶塔之管理人,權利來源清楚、正當且合法。惟卻遭台灣省營建公會理事長陳寶全先生以不法方式恐嚇、逼迫且無理騷擾在先;又於109年2月3日接獲屏東縣議會109年1月31日以屏議教字第1090000192號函、寄發「開會通知單」,於109年2月7日由潘長成縣議員在本寺所有之中東寶塔前召開「中東寶塔塔位使用權益」案之現場會勘;現貴週刊又以「詐塔大法師」為標題,對本人為不實之報導,因涉及佛教聲譽、本寺寺產、信眾,及本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危;並有「縣議會立法權」介入私權紛爭之嫌,特委請顧問律師團提出本聲明如下:
一、陳寶全理事長不實且無理之指控,十多年前早經司法機關駁斥、確定在案:
陳寶全理事長等人曾於109年1月6日上午前來本寺,聚眾誣指本人有侵占福祿壽(金)寶塔【現名:中東寶塔】使用權、侵吞他人財產云云,然此早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7585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明確審認:陳寶全理事長指控之內容,純屬民事糾葛,宜另尋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豈料,陳寶全理事長未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確認伊有如何之私權?反而是在十餘年後,以違法聚眾、妨害名譽、恐嚇等不法方式,企圖逼迫本人「承認」伊有如何之私權?本人實無法接受!
二、早於93年6月27日,陳寶全理事長即曾收取本寺前手之百萬償金,並切結不得再為任何主張:
有關中東寶塔之塔位使用權事宜,陳寶全理事長早於93年6月27日、以類似手法向本寺之前手收取百萬償金,並親自立書切結承諾在案。本寺向前手承接中東寶塔之產權後,雖發現陳寶全理事長所提文件有明顯瑕疵;然陳寶全理事長既然已收取本寺前手之百萬償金、並切結放棄所有權利,基於佛教慈悲為懷之心,本寺當時並未再深究過程。要言之,自93年6月27日起,與中東寶塔有關之使用權等糾紛,陳寶全理事長已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應可確定,此部分本寺均有切結書等相關堅強事證可據。至於部分人士所執之書面權源,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87年4月8日公告宣示「無效」在案。足證渠等或係惡意滋事、或係對於塔位使用權有不法意圖之意思存在,而可確定!
三、109年1月6日上午,陳寶全理事長在本寺及萬法寺外之非法聚眾及言論已涉及刑事犯罪:
對於109年1月6日上午,陳寶全理事長在本寺及萬法寺外之非法聚眾及言論,不但已涉及刑事犯罪,更對佛教界、萬法寺、本寺及本人之聲譽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無法再慈悲容忍。
四、陳寶全理事長委託潘長成縣議員以「屏東縣議會」名義介入私權爭議,不但無理且有違法制:
《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但同法第4條亦限制:「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另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屏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等規定,屏東縣議會並無法定職權得以介入人民間之私權紛爭,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第172條規定,陳寶全理事長應循法律程序救濟,方符法制。陳寶全理事長此舉,明顯欲以「地方立法權」取代「司法」,藉此規避「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確認伊有如何之私權」的機制,而有介入民事私權紛爭之嫌,實與法制未符!再者,若陳寶全理事長對本寺中東寶塔享有合法使用權益,為何在其權益屢遭法院、地檢署駁回後,十多年來遲遲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其權益?令人莫名。
五、另因陳寶全先生擔任台灣省營建公會理事長職位,屬「社會賢達」、「德高望重」人士,不循正當法律途徑處理,卻屢以對本寺及本人人身安危及污辱佛門清淨之方式行事,最後予以提出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聲 明 人:潮州鎮妙光寺住持 釋見引

顧問律師團:
吳澄潔律師事務所 吳澄潔律師
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 王捷拓律師、李嘉耿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
中華民國109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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