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之婚後財產是否包括保單價值?

法定財產制之婚後財產是否包括保單價值?

《115-03-4415祥和社會-美好人生月刊115年5月第100期》

李永然律師

一、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何計算?

  按夫妻結婚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註1);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於離婚時,則涉及「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的計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實務上,對於「婚後財產」(註2)的範圍及其價值認定常生爭議,例如:夫妻的不動產,如果是夫或妻結婚前購買的預售屋,於結婚後登記所有權而取得,它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原則上是應以「不動產登記日」(《民法》第758條)為判斷(註3);既然以「登記日」為準,所以,此屬於「婚後財產」。

  另外,關於「保單」在實務上也常有爭議,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註4)的保單,乃屬於有價值的財產,究竟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應以「保險契約訂立日」為斷(註5)。

  但如何認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之價值計算?實務上,夫妻於家事爭訟時屢有爭議,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

首先因人壽保險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是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等《保險法》上的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的計算基準;此部分金額形式上的所有權歸屬於「保險人」,至於實質上的權利則由「要保人」享有,故具有「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應屬「要保人」所有。實務上有一案例,即陳夫與其配偶張妻二人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認為陳夫為要保人以第三人陳女為「被保險人」,認定該保單價值由第三人陳女享有,而未列入陳夫現存的「婚後財產」,最高法院持不同見解以101年台上字第227號判決將之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新審理。

對於此一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也認為:「…保險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險費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而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險費之積存,保險人依同法第116條第7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對象為要保人,即要保人係依法規定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故此屬於「要保人」的婚後財產,亦採同一見解。

三、以何一時點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

  其次,既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後財產中有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屬於「婚後財產」,此時要依何一時點認定其價值?又如果保單中有部分保險費的期款係由第三人代繳時,又如何認定其價值?

  就該問題,倘夫妻係因判決而離婚,則應以「起訴」時為基準日(《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計算其保單價值;又如果係法院調解成立或法院和解成立離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

    又如果夫或妻之保單有部分保險費期款,係由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所代繳時,則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應將「第三人代繳保費」部分扣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認為:「…附表3-1編號1所示國泰人壽保險單,係甲婚後…所投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甲,裁至基準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49萬5563之…,乃原判決以第2~6期保費係以甲父親之支票或刷卡繳納,認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僅其中21萬9563元屬甲婚後財產,其見解自有可議。」此一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認其「保單價值」時,無須將訴外人所代繳的保費扣除。

四、結語:

由於現代台灣人投保的情形日益增多,而實務上夫妻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導致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相當多,一旦遇到「離婚」時,又爭議「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時對於「保單價值」是否為「婚後財產」?又如果是「婚後財產」,以何時點及如何認定其保單價值?即常成為夫妻爭議之點,筆者謹藉本文剖析如上,供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於離婚,計算夫或妻各自之「婚後財產」時,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所中心創辦人)。

註1、《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註2、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參見《民法》第1017條)。

註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編委會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運用」,封昌宏審訂,頁49,2024年5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另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27號民事判決。

註4、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為「保價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是用以計算保費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準所計算的準備金,它代表保險單的累積價值。參見林麗銖著:人身保險實務概要,頁39,民國87年5月20初版,平安出版有限公司發行。

註5、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編委會著,封昌宏審訂:前揭書,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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