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張孝綺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工程進行中,原物料狂漲,這些成本可否由業主負擔?──淺談工程契約中之物價調整約款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張孝綺律師於「永然新訊」第十七期發表專文「工程進行中,原物料狂漲,這些成本可否由業主負擔?──淺談工程契約中之物價調整約款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文◎吳任偉律師、張孝綺律師

一、前言

  近年來,受到疫情、戰爭及全球通膨影響,鋼筋、水泥、瀝青等營建材料價格大幅波動,不少工程承包商都面臨「工程越做越虧」的困境。工程契約履約期間較長,從簽約到完工可能歷時數年,當市場價格劇烈變動時,原本契約約定的工程款很可能已無法反映真實成本。此時,究竟應由誰承擔風險?法律上又是否有調整空間?如工程契約中有物價調整約款,

二、工程實務分享

  工程實務中,常見在契約中約定「物價調整約款」。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在簽約時先約定,若施工期間物價漲跌超過一定幅度,工程款即可依約調整。目前常見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作為計算基準,並常以2.5%作為門檻,也就是2.5%以內之波動由廠商自行吸收,超過部分再約定由業主負擔。然而,若契約沒有物價調整機制,甚至明文排除物價調整約款之適用,是否就代表廠商只能自行吸收所有損失?答案未必如此。

三、《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情形

  《民法》第227條之2所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便是法律保留的重要救濟機制。若契約成立後,發生當時無法合理預見的重大變故,例如疫情、戰爭或通貨膨脹,使物價超過合理漲跌幅,且繼續依原契約履行將顯失公平,契約雙方雖無「物價調整約款」,此時法院即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依循《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精神,介入並調整契約內容。

  倘若契約中已特別約定「本工程並無物價指數調整之約定」,然只要實際發生的市場劇變,已遠遠超出雙方訂約時可合理預期的範圍,司法實務上仍有機會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註1)。換言之,司法實務並不會僅拘泥於契約文字,仍會進一步檢視原本的風險分配,在極端情況下是否已明顯失衡。至於工程契約中已有物價調整約款,就個案仍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餘地(註2)。也就是說,縱使契約已就物價波動設有調整機制,但若實際發生的變動程度已超出當事人訂約時所得合理預期,導致原有風險分配仍失衡,法院仍可能於例外情形下介入,以補充契約機制之不足。

四、結語

  工程契約的當事人,雖均遵守「契約嚴守」的精神;但法律並非完全沒有彈性。尤其是在面對重大且不可預見的經濟變動時,法院除審酌契約約定之物價調整約款外,也會將情事變更原則納入斟酌,在契約自由與實質公平之間尋求平衡。(本文作者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兼永然長照與醫藥衛生法律中心召集人、張孝綺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註1: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民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同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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