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並避免侵犯他人商業機密的法律規定

有關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並避免侵犯他人商業機密的法律規定

《111-06-4101台商張老師月刊Q&A2022年6月第274期》

文◎李永然律師

Q:廣東台商王先生問:

我在中國大陸開公司設工廠,我要如何保護自己公司的商業機密?同時又不要發生去侵犯別人的商業秘密?有哪些法律規定應注意?

A:台灣所稱的「營業秘密」,在中國大陸稱之為「商業秘密」。在大陸,構成「商業秘密」依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須具有若干事實,其中包括要求權利人應將商業秘密作為秘密進行管理;所以,台商應明白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措施,普遍或有系統地建立規章制度,簽訂相關的保護合同。又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所以建議王先生可以就下述情形,分別採取相關手段:

(一)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保護制度。台商的高科技或生化科技產業赴大陸投資都應建立技術保護制度;其他產業為了保護起見也應建立。又應注意,建立商業秘密保護的規章均會對職工做出限制的規定,應注意限制的合理性。

(二)招聘跳槽職工,可做「職工調查書」:有些職工是從其他企業跳槽而來,如屬技術或管理人員,帶有原企業的商業秘密可能性極大,企業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可做「調查書」,藉以表示對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合理注意。

(三)要求職工提出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保證書」:企業可透過教育要求職工尊重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另方面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四)要求職工提出保護企業之商業秘密的「保證書」:如企業仍未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也可藉要求職工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從事任何侵犯企業商業秘密權益的行為。

(五)要求離職員工出具「保證書」:職工離職時,企業要求該職工出具「保證書」,保證未攜帶走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且不向他人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等。

以上說明,供中國大陸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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