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著作具備何要件,可以取得著作權?

攝影著作具備何要件,可以取得著作權?

作者: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109-03-3834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30)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09年3月第159期第37頁)》

【問題】
甲為熱愛攝影之人,平日有架設部落格,分享攝影照片及心情,甲在其部落格中有記載「本人部落格內所有文章、照片均為本人創作,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下載、重製」等文字。近日甲於連假期間到嘉義阿里山渡假賞櫻,並拍攝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請問甲就其所拍攝的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解析】
一、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為攝影著作,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原創著作: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即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創意,且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其拍攝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屬《著作權法》第5 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攝影著作(註)。

(二)本件甲在拍攝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時,就已挹注其個人精神、情感、思想在內,並依其個人觀察角度,選擇取景位置,運用攝影技巧而拍攝,始能清楚捕捉阿里山日出雲海的瞬間畫面,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的保護要件,具有「原創性」,故該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5 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攝影著作。

二、甲是該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的著作人,於該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一)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甲於拍攝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完成時,即取得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的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之後甲將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並在部落格上記載表明「本人部落格內所有文章、照片均為本人創作,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下載、重製」等文字,則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推定甲為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之攝影著作的著作人。

註: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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