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

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

《111-11-4136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1年11月第191期》《契約的訂定與運用(35)》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案例:大大冷凍空調公司要向銀行借貸一筆款項,銀行要求該公司的董、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甲是該公司的董事,想瞭解一旦在這份「金錢借貸契約」簽名、蓋章後,其法律後果為何?

解析:現代人不論在工作或生活中,常會面臨「契約」簽訂的問題,要在白紙黑字上簽名、蓋章,務必要先弄清楚契約書上的文字內容以及自已一旦在該書狀面名、蓋章後的法律後果,這樣將來才不會因有糾紛發生而後悔莫及!

  就以本案例而言,涉及「保證契約」;所謂「保證契約」,即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之種類,如:「普通保證」、「連帶保證」、「共同保證」…等;就以本案例而言,即屬「連帶保證」;一旦擔任連帶保證人時,即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註1),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請求履行或代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的保證額型。

  又擔任保證人時,對於自已之保證責任,應注意以下兩點:

1、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責任所應履行的範圍,原則上也確定「主債務」的範圍,依《民法》第74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此為「保證債務的法定範圍」,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保證契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責任之範圍,如未特別約定時,則適用前述《民法》第740條所規定的「法定範圍 」(註2),故建議簽約擔任保證人務必看清楚契約書上的文字內容約定。

2、保證的期間:保證契約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有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的請求,則保證人免其責任(《民法》第752條);反之,如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的請求;如債權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的請求者,則保證人負其責任(《民法》第746條)。

以上謹提出兩點注意事項供參考,這只是例舉,其目的則在於提醒要擔任保證人時,是一件重要的事,切勿等閒視之,所以,保證人一旦在保證契約書上簽名、用印,即會承擔法律責任。故務必看清楚契約書內容後,再簽字、蓋章,才不會徒生悔意。

註1、「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乃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民法》第745條。,參見劉春堂著;民法債務編各論(下 ),頁360,民國104年1月修訂版第二刷,自刊本。

註2、李永然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頁335~336,民國110年8月 第15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