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4035龍山寺季刊111年3月第55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尤其是「肺部」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
一談到「毒品」,就讓人想起中國滿清道光年間的西元1820年後,服食鴉片已蔚為全國風氣,於是在道光18年(西元1838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對於「開放煙禁」力排異議,後來更向皇帝上呈的奏疏中痛陳鴉片流毒天下,為害甚鉅,必須禁止,進而有「禁煙政策」。
但到了今日二十一世紀,「毒品」更加複雜,按其分類,可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或物質)」;前者如: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古柯葉、古柯鹼、快克、大麻、大麻脂、大麻油、莫彼利汀、美沙酮、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等;後者如:巴比妥酸鹽(紅中、青發)、非巴比妥酸鹽(白板)、安非他命、迷幻藥…等。
面對毒品多樣化、泛濫,造成許多危害,更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為此政府已經長期向毒品「宣戰」,但仍未見改善,且有向下紥根的趨勢。政府及社會各界都必須嚴肅看待此一問題。
二、製造、販售、運送、吸食毒品恐涉及犯罪
對於毒品,為防制其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目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首先界定「毒品」,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一步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四級」,其品項如下: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既然法律已規範「毒品」,國人務必注意不要想藉毒品牟利,且自己不要接觸毒品,也不能引誘或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因為這些行為都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至於涉及犯罪行為態樣,例如:
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2、製造、運輸、販賣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
3、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4、以施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人施用;
5、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6、轉讓毒品;
7、持有毒品;
8、施用毒品。
由上述行為態樣的例舉,可知「毒品」不是可以開玩笑的,務必要遠離;更不能想藉此「牟利」。佛法中強調「八正道」,其中有一正道,即「正業」(正行為),而藉毒品牟利維生,並不是「正業」,而是「邪業」;所以切勿藉此牟利,既犯罪有刑責,且危害自己的法身慧命!
三、不慎有施用毒品,務必趕緊前往醫療機構治療
再者,毒品不可碰觸,如果不慎施用毒品,其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如果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在犯罪未被發覺前,筆者建議趕緊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醫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毒品」非常可怕,千萬不要接觸,如果不小心染上,應趕緊處理,進行治療勒戒。另外政府應更進一步強化反毒資訊,結合民間資源,推動「全民反毒運動」;除此之外,多提倡並鼓勵正當娛樂活動,強化青少年身心健康,至於「宗教界」也可以在這方面教化人心,宣講製毒、販毒、運毒、吸毒的惡業果報,俾讓台灣仍能繼續維持是一美麗快樂健康幸福的寶島!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1、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1、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2、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3、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4、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