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4-4174有緣人月刊112年5月第317期》
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危害身心,令人無智而造作諸惡
吾人均知佛法認為修行必須「修善止惡」,為了令人止惡防非,而制「五戒」,五戒者:「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及不飲酒」。
五戒中的「不飲戒」,乃因飲酒恐會亂性,令人昏醉無智而造作諸惡;世間有些惡行或犯罪,往往是因「酒」而引起;且飲酒過量,易造成慢性中毒,違害身心。「吸食毒品」對於人之身心危害,令人無智致犯惡行,更甚於「飲酒」。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統計,台灣首次接觸毒品年齡以20~29歲占43.9%而居冠;30~39歲占24.7%居次,至於19歲以下則占21.7%(註1);足見「毒品」已經有「向下延伸」的情形。行政院陳建仁院長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往「刑事局」視察,重視國內目前大麻、毒品咖啡包查獲量上升;他立即宣示「反毒」,要求加強查緝「大麻」及「新興毒品」(註2)。
目前不論吸食毒品、持有毒品、運送毒品、販賣毒品及製造毒品均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且前述的任一行為均屬造惡業而不利於修行,筆者擬藉本文,舉出以下三個案例予以剖析。
二、毒品危害的真實案例
首先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乃為防制毒品危害,進而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而制定。該條例所稱的「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前開「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即「第一級」(例如:海洛因、嗎啡…)、「第二級」(例如:大麻、安非他命、罌粟…),「第三級」(例如:西可巴比妥…)及「第四級」(例如:丙烯基巴比妥…)。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強暴或欺瞞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施用…等行為均有相關的刑責或規範。現舉以下三個案例:
【案例一】走私市值50億元海洛因,重判無期徒刑
新北市檢警於2021年10月間破獲台灣陸地上最大宗毒品案,截獲1172塊共重439.5公斤,黑市價值50億元台幣的「雙獅地球牌海洛因磚」,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於劉姓、陳姓兩位被告,依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註3)判處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註4)。
【案例二】二級毒品泛濫,吸食大麻大增
依台灣高等檢察署查緝毒品案件情勢分析,民國111年國內毒品查獲9916.4公斤,創歷年新高,查獲人口以「施用二級毒品」人數最多,其中又以「大麻」竄起令人憂心,「二麻」屬於「二級毒品」,依分析具有市場需求增加,施用黑數較高,具危害性隱憂,需全面壓制防止濫用(註5)。
【案例三】毒駕致乘客死亡,害人害己
依2023年1月2日自由時報A7版報導:林姓男子於2022年間駕駛轎車,在新北市萬里隧道前自撞電桿,整輛車瞬間成為一團火球,駕駛人林姓男子及時逃出車外,而同車乘客劉姓男子則被燒成焦屍。林姓駕駛被追查出事故前吸食「安非他命」,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5條之3),將林姓男子提起公訴。
三、修行務必遠離毒品,拒絕毒品
由前述三個案例可知,只要是「毒品」,對於人的身心均有危害,不但有損健康,甚至令人無智而造作諸惡業。修行受持「五戒」,對於「飲酒」加以禁制,而「毒品」危害更甚於「飲酒」,自然更應遠離及拒絕。
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日前與教育部攜手推出全新特展「機智拒毒生活」,引導學生辨識風險,聰明拒毒。人們除了自已不吸食,同時也不得從事製造、販賣、運送毒品等行為,這些行為是「邪業」而非「正業」,對於他人身心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更是不利於修行。
四、結語
目前台灣毒品的危害及嚴重性已較往昔為烈,政府、學校及家長們均應重視,務必運用各種方式,加強宣導,讓毒品無法流竄,並支持強力取締;傳播媒體也應協助端正社會風氣,讓大家均能拒毒,恢復台灣原本善良純樸的風貌。
註1、趙宥寧撰:「機智拒毒 校園反毒特展」乙文,載民國111年9月20日聯合報,A12版。
註2、李奕昕撰:「陳揆宣示反毒 射出治安第一箭」乙文,載民國112年2月21日聯合報,A12版。
註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註4、王定傳撰「走私市值50億海洛因」乙文,載2022年5月7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5、蔣永佑撰:「2級毒品氾濫 大麻成隱患」乙文,載民國112年3月29日聯合報,A12版。
註6、此罪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7、林嘉東撰:「撞電桿成火球燒死乘客」乙文,載2023年1月2日自由時報,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