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7-3986台商張老師月刊110年8月第264期》
李永然、黃介南
壹、前言
兩岸交流頻繁以來,固然產生不少兩岸佳偶在大陸結婚,但也有一些兩岸婚姻因為兩岸文化的不同,最終卻以「離婚」收場。而在大陸離婚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尤其大陸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與台灣規定多有不同,容易造成誤解。因此本文特就大陸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與在大陸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進行介紹。
貳、大陸夫妻共同財產
一、大陸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範圍
依大陸《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大陸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並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前開夫妻的共同財產中「勞務報酬」及「投資收益」為2021年新施行之大陸《民法典》所新增的項目。
二、大陸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大陸夫妻離婚財產中,一般最有價值的是「房產」,因此以下也僅就「房產」為分析:
(一)共同房產的認定
原則上於婚後購置的房產,為夫妻共同房產;但夫妻共同房產仍需依財產的取得時點、出資情況、夫妻之間有無特別約定、該財產是否具有人身屬性等因素,判斷是否可歸屬於夫妻個人的房產。
(二)常見出資情況有以下幾種:
- 夫妻一方支付全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購買房產之時點為婚前,即屬於支付方的個人房產;如購買房產時點為婚後,除能證明購買房產係全數使用個人婚前財產付清外,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一方支付全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無論購買時點為婚前或婚後,均視為購買方對另一方之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雙方支付全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購買房產之時點為婚前,即屬於登記方的個人房產;如購買房產時點為婚後,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雙方支付全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無論購買時點為婚前或婚後,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共同房產的分割
- 被歸屬於婚後共同房產的,才是離婚後財產分割之標的,至於屬於婚前的個人房產,則不存在分割的問題。
- 婚後共同房產,原則上以均等方式平均分割,除有特別約定外,如以文件形式約定的婚後各自取得的收益屬於個人等,即依約定為分割;但該約定需具有實際法律效力並以正式的「書面」為之,若未形成實際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則按「平均原則」分割。
參、結語
台灣《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可依夫妻約定而適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離婚後就「婚後財產部分」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之1條至同法第1030之4條規定)。這與大陸《民法典》所規定,夫妻離婚後之婚後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原則上以均等方式平均分割不同。台商如未曾瞭解相關規定,常會因以台灣《民法》規定的角度思考,進而產生誤解,恐致損及台商自身財產利益,此不可不慎(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黃介南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