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他人進行跟蹤騷擾的行為,法律容許嗎?

對於他人進行跟蹤騷擾的行為,法律容許嗎?

《111-07-4106有緣人月刊111年8月第308期》

李永然律師

2022年7月7日<聯合報>B版刊載一則「跟騷法滿月,押6『恐怖情人』」,報導中提到《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6月30止,警政署統計全國一個月間共受理394件,其中以「通訊騷擾」最多,又其中有6件行為人遭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覊押。這些被覊押的「恐怖情人」,多為合併盯梢尾隨或監視觀察等近身的跟騷行為(註1)。

  世人生存在世間,相生不斷,形成「眾生相續」,主要以「欲貪」為本,世人也常受「憎」「愛」二苦,就以因跟蹤騷擾行為而被法院裁定准予「羈押」,導致失至自由的「恐怖情人」,都是因「愛」或因「憎」,而生法律爭議。例如:有宜蘭縣張姓男子為逼前妻復合,狂扣240多通手機並到住處盯梢而被覊押,就是因「愛」而跟騷;另有南投縣陳姓男子赴女友住處持打火機點燃汽油瓶,就是因「憎」而跟騷(註2)。

    由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制定。既然該法已經施行,做為現代人自應不要執著,切勿因憎、愛的「情纏」而起惑造業,違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行為」。

    究竟何謂「跟蹤騷擾行為」?其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而被跟騷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註3)。

  「跟蹤騷擾行為」固然於一般人間會發生,且不分男、女都有可能違犯,例如:因衝浪而認識年輕女子,因參加社團聚會活動而認識俊男…等。實務上有一案例是女子涉犯跟騷行為,該案是曾有一位林姓女子愛慕年輕帥氣挺拔的男醫師,而跟騷長達「5年」(註3)。又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一樣不能有上述跟蹤騷擾行為,一旦有跟騷行為,而使被跟騷者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註4),即構成違法。

    人生活在現今世上,須重「修行」,《四十二章經》云:「…人懷愛欲,不見道者,譬如澄水,致手攪之;眾人共臨,無有睹其影者。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由此可見,修行務必努力捨愛欲;更何況諸愛染,使人發起妄情,情積不休,能生愛水,又因分別而有「愛」「恨」諸情。《大佛頂首楞嚴經》有云:「純想即飛,必生天上;純情即沈,入阿鼻獄」。「跟蹤騷擾行為」既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且障礙「修行」,故奉勸人們對於情感盡可能隨緣,切勿執著。

註1、李奕昕撰:跟騷法滿月,覊押6日『恐怖情人』乙文,載聯合報B版。

註2、同註1。

註3、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註4、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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