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4359龍山寺季刊114年9月第69期》
李永然律師
近20餘年來不虐待及不殺害動物已漸漸成為台灣一般人民的主流價值,為此我國立法院也於民國87年間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並由總統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並自民國87年11月6日起正式施行。
各地方政府於中央立法後,也紛紛頒布保護動物的自治條例,例如《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等(註1)。
《保護動物法》中所稱的「動物」乃指犬、豬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註2)。《動物保護法》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而制訂。所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註3)或傷害動物(參見《動物保護法》第6條);但近年來台灣不斷發生虐待或殺害動物案件,經媒體社群報導後,備受社會矚目(註4)。
筆者以下先舉兩則案例:
【案例一】男虐死5隻貓,犯5罪判9年2個月徒刑
民國114年5月16日自由時報報導:有趙姓男子被控告利用女友透過網路認養貓隻後,再以引燃殺蟲劑噴火,熱水燙死虐待5隻貓咪,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涉犯5罪,而各判處一年九個月至一年十一個月不等的徒刑,五罪合計刑度九年二個月徒刑(註5)。
【案例二】謝姓司機繁殖牟利虐死7貓,重判3年2個月徒刑
民國114年6月17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67歲謝姓開小黃的司機,在家私設貓咪繁殖場,疑似不堪飼養壓力殺死6隻貓,又將1隻棄養,造成7隻貓喪命,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違反《動物保護法》,而重判3年6個月徒刑(註6)。
前述兩則案例都涉及虐待並殺害動物的行為,已因構成《動物保護法》第6條的行為,而構成《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虐待而宰殺動物的犯罪,該罪之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因涉犯數罪,經各別論罪再合併訂應執行刑(註6)。
由上述兩則案例,提醒人們應當要瞭解「動物」也有生命,而必須加以保護,且不得有虐待或殺害的行為。佛法常強調「六道輪迴」,「動物」雖屬於「畜生道」,但也是「眾生」之一,人們自應基於慈悲心而加以保護,不得有虐待、殺害、傷害…等行為,才不會造成「殺業」之「惡業」,導致未來招致因該惡業的惡果報應。
註1、林明鏘著:台灣動物法,頁2,2020年10月第2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寵物」乃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註3、「虐待」乃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
註4、同註1。
註5、參見楊國文撰:「虐死5貓 男5罪判9年2月」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16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6、參見蔣永佑、劉懿萱撰:「繁殖牟利虐貓7死 重判3年半」乙文,載民國114年6月17日聯合報A版、劉懿萱、蔣永佑撰:「運匠虐7貓遭押 住家是非法養殖場」乙文,載民國114年3月3日聯合報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