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4-4066靈鷲山有緣人月刊111年5月第305期》《李永然專欄》
李永然
2022年1月11日自由時報A12版刊載「騙借貸囚當人頭戶」的報導,該報導稱:年僅20歲的男子鄭O,夥同五名少年,在網路刊登「小額借貸廣告」,需款孔急的被害人上門,卻藉債務審核名義加以軟禁,再拿其存摺用來詐騙,直到存摺被列為「警示帳戶」,該被害人沒有利用價值後再將其丟包。
日前筆者的法律事務所也來了一位當事人王媽請求法律協助,她的兒子王大因賭博需款(約500萬元)孔急,有一位自稱在OO銀行服務的甲,向王大表示可以協助王大辦理貸款,但要求王大將其母親王媽的「房地所有權狀」,先辦理所有權移轉至乙名下,再由乙出名向OO銀行借貸1000萬元,甲並要求王媽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且由民間公證人公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日後王大的媽媽(王媽)如有兩期「租金」(實際上是「利息」)未付,乙就可以終止租約,並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現在來法律事務所的王媽就因有兩期款未付,正面臨要被「強制執行」的命運。
由上述兩個案例都涉及《刑法》的「詐欺罪」;按《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其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構成本罪須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務」交付為「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一方面是歹徒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害人也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前述「詐術」不以「欺罔」為限,還包括利用被害人的錯誤使其為財物的交付(註1)。
就以上述王媽被詐騙的案例,乃是典型的「詐欺罪」;因為甲假冒自己是OO銀行行員,竟將只是借貸者的不動產要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王大及王媽均陷於錯誤,而交房地所有權辦理移轉,並另訂立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
王媽及王大在這詐騙案例中,顯然欠缺辨別的智慧,導致上當受騙;因為借貸金錢一般拿「房地所有權」做為「擔保」,僅須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必移轉所有權,更無須訂定「房屋租賃契約」;如果王媽及王大能於事前請教專業律師,應當也可以避免被騙的憾事發生。
目前台灣各地詐欺犯罪逐日增加中,日本也不例外,就以日本為例,還有專門以「老人」為對象,進行轉帳詐欺或詐騙締結未上市股票契約等「詐騙集團」(註2)。
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
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為避免受詐騙,筆者謹建議以下四點:
1、人不要有「貪念」,因歹徒經常運用「利益」進行誘惑被害人;
2、不瞭解的投資不要參與,除非有自己所信賴之可靠人士的協助;
3、不瞭解的書面文件,需事先請教懂得的人,如:專業律師,再簽署;
4、注意新聞媒體報導的詐騙被害案件,增進對詐騙犯之「詐術」的認識。
註1、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頁317~318,2004
年10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鈴木大介著.李建銓譯:老人詐欺,頁2~3,2019年7月3日出版。
參考法條:《刑法》第339條規定:「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